各学部、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和完善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规范〔2018〕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对《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师范大学
2019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办法
(2019年6月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深入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切实保证不让一名同学因经济困难辍学,真正把学校的资金用好,用足,用准,用到位,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结合各级各类资助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为资助工作有序、有力、富有实效地开展提供必要保证,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共同构建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申报、学院审批、学校认定、公示等环节,建立并完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将该数据库作为落实奖、勤、助、贷、减、补、免等各项资助政策的基本依据,使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进一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强化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与监督。
三、认定办法
1.认定范围:在校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中递交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同学。
2.认定时间:每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后至十月底之前。(每学年开展一次)
3.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情况测评
①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提交《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承诺书》。
②各学院学工办收到学生申请后进行审核,组织学生登录“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以下简称《调查问卷》),并上传相关资料附件。
③各学院学工办通过“系统”计算得出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
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工作原则上只在学生首次申报入库时开展,所得分值(X)在学期间始终有效,多次入库时不需开展此项工作。如遇学生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学生本人可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向学院学工办提出申请,重新开展测评。
(2)班级民主评议
①各学院学工办组织班级根据《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办法》对递交入库申请的学生就其家庭经济情况、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须提交至“系统”,并计算得出相应值(Y)。
②参与民主评议的学生代表由班委会成员、非在库学生代表及在库学生代表三部分构成,比例为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40%。
③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将在每年困难生认定工作开展期间以随机抽样的形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在库学生开展民主测评工作。
大一新生提交入库申请时不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老生首次或多次入库,均需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3)辅导员、班主任评议
①辅导员对递交入库申请的学生就其家庭经济情况、日常表现进行评议,得出Z1值。
②班主任对递交入库申请的学生就其家庭经济情况、日常表现进行评议,得出Z2值。
评议结果须提交至“系统”,并计算得出相应值(Z),Z=Z1*50%+Z2*50%。
(4)计算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
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M)由X值(家庭经济情况测评调查)、Y值(班级民主评议)、Z值(辅导员、班主任评议)三者权重相加后获得。
①大一新生的(M)=(X)。
②老生的(M)=(X)*40%+(Y)*30%+(Z)*30%
(5)经济困难学生入库人数比例设置
①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分为A、B两类信息库。
②A类库中学生人数占在校生总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特困生比例不超过5%。
③B类库中学生人数不做上限设置。
④提交入库申请的学生得出个人M值,根据全校情况利用二次平均法最终计算得出个人加权N值,作为学生进入A、B两类库的依据,在全校进行综合排序。
(6)初步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需将名单提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审核无误后,各学院需以不同方式在班级、学院层面进行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自动进入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有关问题说明
1.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每年九月到十月进行调整,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进行调整:
(1)由于特殊原因新发生家庭经济困难需申报的学生,按以上程序申报、认定;
(2)对经济情况好转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讨论认定后作相应调整。
2.当年进入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优先享有学校当年的资助政策。
3.未进入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或本人没有提出经济困难申请的同学,原则上不享受当年的资助政策。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对已享受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的,视情况追回已享受的相应资助金额: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据《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经常出入校外高档消费场所等;
(4)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5)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于2019年6月修订,自2019年6月起面向全校本、专科学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