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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5-29 09:04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已经201948日第28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94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加速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2017139号)、市教委市财政局等五部门颁布的《天津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规范20173号)和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市科技局《天津市进一步促进高校专利转移转化工作指引》(津知发施字201834号)之规定及赋予我校的责任权利,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权属、处置和收益分配关系,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以及通过对某种社会问题或现象进行观察、分析、研究、实验所获得的具体理论意义和应用意义的结论。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把潜在的、虚拟的、间接的精神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真正的、直接的物质生产力以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该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维护国家、学校和科研人员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我校在职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专利,其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学校所有。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所创造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除在合同中单独约定的除外,归学校所有。职务发明人作为其专利转移转化的第一责任人,享有相应权力,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条 为统筹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机构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具体负责。

  领导机构成员由校领导及科研、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合同审核、科技成果定价、履行协议定价公示或评估备案手续以及市场推广服务等工作。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符合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教职工聘任、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成果转化相关收益的分配及核算等工作。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转化成果的后期产权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为更加高效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科技成果在有效维护期两年内的,在与科技成果发明人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处置;自有效维护期第三年开始,学校主管部门可直接进行处置。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方式:

(一)学校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学校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作价投资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学校专利转移转化应采用市场机制进行定价,确定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成果交易。实行协议定价的,要在本单位公示专利名称、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不少于15日,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签署协议。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按以下步骤办理:评估或专家咨询制定底价、市场推广(指挂牌、拍卖或协议定价)、填写和提交转化审批表、校内报批、交易公示(协议定价)、签订协议、跟踪执行和收益分配。分别由资产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其部门职责分别负责实施。

第十条 转化价格实行分级审批,小于等于10万元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批。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利用科技成果从事的各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及工程应用示范等科技经费,按照学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两类:

(一)      科技成果在有效维护期内的:扣除相关税款后,剩余收益部分90%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其余10%分配给科技成果所属的二级单位。

(二)      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成果完成人需与学校签订股份分红返还协议,返还金额由双方协商,但返还总金额不得低于该成果学校直接投入经费(如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等)。

第十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按税务部门当年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者中: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的,可以按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但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它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按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十五条 为鼓励在校学生自主创业,学校科技成果用于注册企业或用于资产抵押、投融资使用的,经成果完成人同意并双方签署授让协议,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无偿将成果转让给学生。未注册或转让未成的,科技成果需无偿退回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中介费用,提取比例和额度以协议方式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价格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成果完成人不作负面评价,对相关领导免除决策责任。

  学校以作价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学校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专利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天津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师大政发〔2019〕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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