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9年3月21日第三十二次纪委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共天津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纪委重大事项。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所讨论、研究、决策的问题,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第二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特殊情况,纪委书记可以临时召集全体委员召开纪委全委会。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纪委全委会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各位委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向纪委书记请假并说明原因。会后,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要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会议情况,征求意见。
第九条 纪委全委会的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通知(含上会材料)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其它形式通知应出席会议人员。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在纪委全委会召开前,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后,再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根据会议议题和事项,可邀请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列席纪委全委会,并提前通知参会。列席会议人员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于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会议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留存备查。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议事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事项;
(四)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等;
(五)听取重大案件汇报,按党章规定及工作权限,审议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审议对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保证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七)研究讨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监督的有关事项,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九)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审议
第十五条 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纪委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对决策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不成熟的问题,纪委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提交审议。
第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等明确意见,纪委书记“末位表态”。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九条 纪委全体委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讨论研究问题时,必须树立高度负责的精神,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条 纪委全体委员对纪委全委会作出的每项决定、决议或通过的工作事项都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建议纪委书记提交下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在纪委全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已做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纪委全体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纪委全委会的内容。一旦发生失密、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