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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2-18 11:36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试行)》已经2018 1227日第28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812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指导教师选聘办法(试行)

为适应我校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求,加强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教育博士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造就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领域的复合型、职业型的高级专门人才。教育博士指导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教育学学术水平,熟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富有科研活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把握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特点,能为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参与课题研究的机会。

选聘工作坚持“按需设岗、坚持标准、成果突出、严格程序、公平公开、保证质量”的原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教育博士招生领域、计划数和教育博士指导教师的岗位数,以及教育博士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每年选聘列入招生计划的教育博士指导教师,包括对新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的遴选和已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的审核。

一、新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的遴选

(一)岗位资格条件

1.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新增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首次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其申报领域第一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教育博士指导教师。

2.已获批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授权,遴选新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立德树人、以德施教;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熟悉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身体健康,能履行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3)年龄不超过58周岁,50岁以下(含50岁)申报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4)独立、完整培养过至少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或两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良好。    

5)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研究经验及高水平的教育教学实践成果。

6)已获得我校学术型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近五年达到以下相应的教学科研业绩要求中的3项,其中①、⑥必备: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刊物发表与教育科研相关论文4篇。若在学科级、SSCI刊物发表1篇论文可相当于在CSSCI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正式出版高水平的教育学类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20万字以上/部)或主编教育学类研究生教材(20万字以上/部)1部。

获得本领域教育部人文社科或省级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主持人)。

④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不分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不分排名,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或国家规划教材的主编,或国家精品课主持人,或省部级重大(点)教改项目(前三人),或省部级教改一般项目主持人。

⑤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评选的全国教育硕士优秀论文指导教师,或全国教育硕士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奖者(前两名),或全国教育硕士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奖者(排名第一名),或教育硕士教学案例获得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入库证书(排名第一名)。

⑥主持或结项国家级纵向教育科研类项目1项(含)以上,或省部级纵向教育科研类项目2项(含)以上(须有资助经费,同一项目不能重复计算)。

⑦智库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前三人),或智库成果被教育部采纳、在全国应用(前五人),智库成果被市教委采纳、在全市应用(前三人),或教育部国家课程标准研制者,国家基础教育教材编写者(人民教育出版社),或担任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或天津市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教育类国家级一级学会或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或天津市教育类学会正、副会长、秘书长,或智库成果被全国或天津市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采纳。

⑧主持的教育科研、基础教育、教师教育教学研究类或教师教育智库类项目经费累计不少于10万元。

(二)遴选程序

1.申请人填报《天津师范大学申请新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附件1),并提交近期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及获得的业绩证明。

2.申请人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集中到校社科处审核科研业绩并将材料报教育学部办公室。

3.教育学部办公室组织教育博士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申请人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

4.教育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新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应达到的要求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有关政策,认真审议通过教育博士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推荐申请人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新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人选。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五名校外同行专家(须为教育博士指导教师)组成评议组召开评审会或通讯评议。学科评议组两人以上不同意,不能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被推荐人逐个审核,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1/2以上(含)为获得通过

7.结果公示

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获得教育博士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内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即由学校发文公布确认其教育博士指导教师资格。

二、已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的审核

(一)审核内容

1.业绩方面

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及研究课题,且不断做出较高水平的教育科研成果。近三年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才能列入招收培养教育博士研究生的计划: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刊物发表与教育科研相关论文2篇或在学科级、SSCI刊物发表与教育科研相关论文1篇。

正式出版高水平的教育学类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20万字以上/部)或主编教育学类研究生教材(20万字以上/部)1部。

获得本领域教育部人文社科或省级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主持人)。

④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不分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不分排名,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⑤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评选的全国教育硕士优秀论文指导教师,或全国教育硕士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奖者(排名第一名),或教育硕士教学案例获得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入库证书(排名第一名)。

⑥主持国家或省()级有资助教育科研类项目1项。

⑦智库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前三人),或智库成果被教育部采纳、在全国应用(前五人),智库成果被市教委采纳、在全市应用(前三人),或教育部国家课程标准研制者,国家基础教育教材编写者(人民教育出版社),或担任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或天津市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教育类国家级一级学会或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或天津市教育类学会正、副会长、秘书长,或智库成果被全国或天津市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采纳。

2.其他方面

1)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确有精力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实际从事指导博士生。因身体状况或长期出国不能胜任实际指导博士生的人员,不列入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

2)符合在岗年龄要求。已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在岗年龄应符合《天津师范大学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规定》(师大人〔201212号)的要求。已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在达到退(离)休年龄之前三年一般不单独列入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但要继续指导在学博士生,并帮助新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尽快成长。已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在达到退(离)休年龄之前三年如因学科建设需要仍需列入招生计划的,须经教育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已办理退(离)休手续但仍有指导的教育博士研究生未毕业的,应负责指导教育博士研究生至学业结束。

3)因本人要求,主动提出不再招生的教育博士指导教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不列入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计划。

4)调入我校的外单位教育博士指导教师,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能列入博士生招生计划。

5)我校聘任的资深教授、国内著名教授、突出贡献教授A岗位的高级专家除年龄要求外,不受此审核限制。

(二)审核程序

1.教育学部办公室对已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的人员提出初选名单,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已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人员审核简况表》(附件2)。

2.教育学部办公室集中到校社科处审核科研业绩。

3.教育学部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中审定。审定通过的教育博士指导教师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简章;审定未通过的教育博士指导教师在下一年度停止招生,若两年(含)内重新达到招生条件可恢复招生。对两年(含)内一直未达到招生条件者,若今后再申请招收教育博士研究生,需按新任教育博士指导教师岗位资格条件进行遴选

三、个人或所在单位对教育博士指导教师选聘工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裁决。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12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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