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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2-18 11:32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1024日第276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8102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科技项目相关责任

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研创新环境氛围,规范我校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精神,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津政发〔201515号)、《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师范大学科研管理部门列入管理的所有科技类项目,包括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估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类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各类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等自然人,以及承担项目的学院、相关业务机构等学校二级单位。

   第四条 科技类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遵循科学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失信行为与失信行为记录

第五条 科技类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管理不力、监管不严、不尽责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科技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等

  1.一般失信行为

  (1)项目负责人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及相关要求向项目发放单位(如科技部、市科委等)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等,以及未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2)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逾期超过1年仍未提请验收。

  (3)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2.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2)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违反科技类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6)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科技类项目承担部门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项目承担部门的项目有逾期超过1年仍未提请结题验收。

  2.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技类项目。

  2.项目承担部门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3.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4.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 失信行为记录,是对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类项目相关承担部门在项目管理与实施全过程的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包括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章 限制措施

   第九条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科技类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首次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10年内再次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视情节轻重37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二)首次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7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同时阶段性或永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10年内再次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永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并永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负责人,终止其所承担的相关项目。

  (三)项目逾期超过1年未提请验收,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项目违约告知书》后,6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请验收的,永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四)对于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

   第十条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科技类项目承担部门,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次数超过承担项目总数10%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视情节轻重25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类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与管理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成立天津师范大学科技类项目失信行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科技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校相关职能处室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科技类项目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及重大事项决策部署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事宜。

各小组成员负责将科技类项目管理与实施全过程的失信行为信息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信息应当包括项目承担部门、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员等。

第十四条 实行科技类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类项目及参与科技项目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五条 科技类项目承担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工作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对承担部门及时指导和督促。

第十六条 成立学校科技类项目失信行为管理专家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失信行为及调查结果开展评议,并提交评议报告。

第十七条 依托学校科研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科技类项目失信行为记录数据库。

第十八条 失信行为记录及时向项目承担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失信行为记录实行动态更新,记录有效期为120个月,期满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取永久限制措施的失信行为记录除外)。

第二十条 对失信行为记录和限制措施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管理专家委员会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无法对失信行为事实认定清楚的,将被核查主体暂记入失信行为观察名单。

第二十一条 完善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科研信用体系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体系的衔接,逐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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