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民族预科班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8年6月20日第26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8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民族预科班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科生应主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预科生应遵守《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民族预科班日常管理由班级建制所属单位负责,配备专职辅导员一名、班主任一名,负责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指导、学习纪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族预科班实行奖学金制度,参照《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预科生可申请生源地贷款,如遇突发状况导致的临时经济困难可申请学校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预科生入学后不进行集中军训,但随当年入学新生一并进行体检,待进入本科学习阶段后,按照本科新生要求参加军训。
第八条 学校对预科生实行入学心理普测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相关服务。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