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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民族预科班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8-10-12 10:51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民族预科班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8620日第26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862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民族预科班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科生应主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预科生应遵守《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民族预科班日常管理由班级建制所属单位负责,配备专职辅导员一名、班主任一名,负责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指导、学习纪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族预科班实行奖学金制度,参照《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预科生可申请生源地贷款,如遇突发状况导致的临时经济困难可申请学校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预科生入学后不进行集中军训,但随当年入学新生一并进行体检,待进入本科学习阶段后,按照本科新生要求参加军训。

第八条 学校对预科生实行入学心理普测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相关服务。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9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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