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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18-09-14 09:14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经2018623日第162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862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

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一流本科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关于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通知》(教高司〔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落实学校发展规划,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全面提升教育质量。

(二)本科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要以培养高质量人才为目标,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指导。

(三)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须建立全校统筹联动的运行机制,坚持全程、全员、全方位保障机制,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由组织体系、标准体系、监控体系、评估体系和反馈体系等五部分构成。

第二章  组织体系建设

第四条 组织体系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保障。其职能是明确质量目标,确立评价标准,设定监控环节,指导各类评估,关注反馈改进,及时制定或调整政策措施,决策教学重大问题。组织体系由校院两级组织机构构成。

第五条 校级组织机构包括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具体管理与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本科教学工作。学校每年召开全校本科教学工作会,研究和制定有关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 院级组织机构为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各学院书记、院长是学院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本科教学工作。

非学院的教学单位视同学院,须成立专家组履行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职能,其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须将保证教学条件、教学运行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强化服务意识,确保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 教务处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和协调。

第三章  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第九条 质量标准体系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依据。质量标准体系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依据,内容涵盖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各教学环节标准、教学建设标准、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

第十条 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战略,确立人才培养总目标,统领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各专业紧扣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制定本专业培养目标。

第十一条 科学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明确人才培养要求和基本规格,科学构建知识结构、搭建课程体系、规划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完善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标准须涵盖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考试考核、教材选用等教学活动各环节。标准须经教务处聘请专家组集体审议后确定,标准须符合我校教学实际,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学院可根据学校标准,结合学院和专业实际,经科学论证后,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优化教学建设标准。标准涵盖课程建设标准(包括校级优秀课程、市级精品课程、国家级各类精品课程等)、专业建设标准(包括本科专业、品牌特色专业、应用型专业等)、教材建设标准(包括优秀、精品、特色教材等)等。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家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标准执行;如尚无明确标准,将由教务处聘请专家组集体审议确定。

第十四条  规范教学管理制度。定期梳理教学制度,做好“立、改、废”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教学有序、高效。

第四章  质量监控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质量监控体系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其职能是根据教学规章制度、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对主要教学环节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包括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生信息员制度、教师教学评价制度等。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学校各级领导要按照领导干部听课的相关制度要求,深入课堂,及时了解教学状况,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检查分为学校检查和学院自查,检查形式为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分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检查对象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及教学大纲、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资料。检查须做好工作记录和总结分析,学校定期开展督导、抽查。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制度。学校教学督导分校院两级,校级督导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专家组聘任,院级督导由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聘任。两级督导配合联动,对教学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 学生信息员制度。加强学生教学信息员队伍建设,按专业和年级遴选一定比例的学生担任信息员,定期反馈有关学生学习、生活信息和学生对教师、教学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的评价、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 教师教学评价制度。构建“主体多元、指标多样”的评价体系,评价主体包括领导干部、专家、督导、同行、学生和教师本人等,评价指标由教务处聘请专家组集体审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制度。利用教育部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及时统计、分析师资队伍、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学生发展、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数据信息。采集工作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完成。根据填报数据生成的数据分析报告须提交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作为学校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教师应对反映人才培养质量的各项指标进行长期跟踪和调查。教务处负责组织对生源情况、在校生学业状况、应届毕业生教学满意度进行调查;学生处负责组织对毕业生就业去向和质量进行调查,组织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的调查;各教学单位健全教学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负责对所属专业的在校生学业情况、毕业生发展、满意度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调查;教师应及时对课程教学、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效进行总结。

第五章  质量评估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质量评估体系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关键。其职能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包括课程评估、专业评估、专业认证、第三方评估等。评估采取学校评估与学院评估相结合,定期评估与随机评估相结合,全面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评估制度。学校支持各类课程专项建设,并定期组织评估验收。学校负责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的评估或推荐工作,其他课程评估以学院自评为主,学校定期抽查。

第二十五条 专业评估制度。按照专业建设标准,每3年进行一轮专业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建设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其中教材评估可采取专项形式,随机进行。

第二十六条  支持专业认证制度。聘请专家对相关专业进行精准指导,提升质量标准,加强常态监测和成绩监控。重点支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师范专业认证等。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委托用人单位、专业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保证评价客观、科学,持续推进学校育人体系建设。

第六章  质量反馈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 质量反馈体系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目的。由结果反馈、信息利用和持续改进三个模块组成。其职能是将监控系统收集信息和评估系统评价结果,准确、全面、快速地反馈到各级质量保障组织机构,为其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完成及时调控和持续改进。

第二十九条 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学校质量监督;建立质量预警机制,实现专业动态调整;完善教学质量信息发布机制,各类评估结果、质量分析报告等及时发布。

第三十条 教学激励制度。健全教学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师投身教学、潜心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创新教学激励方式,采取精神激励、物质激励、发展激励、目标激励等多种激励方式。加大教学奖励力度;设置教学成果奖、教学荣誉奖等奖项;完善教学优秀教师职称晋升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教学约束制度。加强师德考核力度,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强化课堂教学纪律考核,加强教学质量评价,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将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优评先、各级各类评选、出国研修、岗位聘任、职称评聘、绩效发放、续聘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持续改进制度。相关部门和教师要根据教学质量信息反映的问题,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在教学评估、督导、日常检查等过程中强化跟进监督,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持续监控,对于相关整改落实工作保持跟踪督导,保证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与提高。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6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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