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天津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依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党教〔2017〕12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了《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7年12月4日第139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 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工作人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岗位奖励绩效(以下简称“思政岗位奖励绩效”)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天津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政岗位奖励绩效是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天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的有力举措。
第二章 发放对象及分配原则
第三条 思政岗位奖励绩效发放对象为我校在岗在编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包括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两类人员。
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从事学生工作的非工勤岗位人员。其他兼职辅导员不在此列。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指马克思主义学院在岗在编每年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一线专职教师。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在此列。
第四条 思政岗位奖励绩效的标准为,辅导员月人均1000元,思政课教师月人均2000元。
思政岗位奖励绩效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在年度基本经费预算中列支。由于新聘思政岗位产生的当年经费不足,由学校经费补充解决或由学校先行划拨经费垫付。
第五条 按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实有人员数量核增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思政岗位奖励绩效计入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限制。
第六条 思政岗位奖励绩效由学校负责发放到教师个人。具体应坚持如下分配原则:
(一)科学原则。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科学制定发放办法,充分发挥奖励绩效对辅导员和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
(二)公平原则。坚持公平导向,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公平合理地发放思政岗位奖励绩效,杜绝平均主义。辅导员重点考量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效,思政课教师重点考量教学业绩、教学评价及其他相关表现;
(三)公开原则。制定思政岗位奖励绩效发放细则,合理确定每位教师的具体发放金额,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确保无异议。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每年9月初,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下发通知,启动下一年度思政岗位奖励绩效申报工作。根据通知要求,确定我校享受下一年度思政岗位奖励绩效的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后报市教委审议确定最终名单。
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思政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室、学工部、研工部、保卫部、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思政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我校思政岗位奖励绩效发放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发放标准,进行思政岗位工作考核及奖励绩效发放管理、监督工作,并报市教育两委备案。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院级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落实本学院思政岗位绩效考核工作。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由校思政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
第九条 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工作实效。过去一年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影响和效果,工作量是否饱满,是否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等,重点关注辅导员在理想信念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二)业绩成果。过去一年取得各类项目资助、荣誉表彰、经验成果情况,比如:获得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获评辅导员精品项目、入围辅导员优秀论文、获批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辅导员技能比赛获奖、在各级层面进行经验成果推广等;
(三)学习培训。过去一年是否按要求完成了市教育两委规定的不少于96学时的培训任务。
第十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奖励绩效发放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教学工作量。上一年度已完成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时数和下一年度计划完成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时数是否足额;
(二)绩效评价。上一年度综合教学能力及教学效果评价情况,包括学校考核、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自我评价等,其中学生评价要作为中心指标;
(三)教学科研成果。包括年内中标市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情况,获评各级各类思政课荣誉称号情况,在教师教学技能大赛、指导学生公开课大赛等各类教学科研活动中的获奖情况等。
第十一条 坚持差异化奖励原则,思政岗位奖励绩效分等级差额发放,月均级差应不少于200元,具体等级、额度见附件1、附件2。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名单核准工作,不得虚报、漏报、假报。学校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人事处、财务处负责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思政岗位奖励绩效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市教育两委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思政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天津师范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奖励绩效发放细则(试行)》
2.《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细则试行)》
附件1
天津师范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奖励
绩效发放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奖励绩效(以下简称“岗位奖励绩效”)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奖励绩效发放对象为马克思主义学院在岗在编,且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一线专职教师。从2017-2018学年开始,在岗工作的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完成不少于一门2学分的本科、硕士、博士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际课时的教学工作量。
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发放岗位奖励绩效。
第三条 岗位奖励绩效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一等每月2200元,二等每月1900—2000元,三等每月1700元。
第四条 在上一学年,教师完成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际课时大于或等于2个3学分的课堂教学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一等:
1. 在上一学年,教师在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生评教、教师互评、自我评价的综合成绩(平均成绩)位列学院前10%,且在学院教学督导听课中没有获得“差”等级的。
2. 在上一学年,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学能手和标兵、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影响力人物或标兵、“最美思政课教师”等教育部、国家级思想政治理论课荣誉称号的。
3. 在全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技能大赛、指导学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开课大赛等各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活动中以天津师范大学名义获三等奖及以上的第一负责人;在天津市同类比赛中以天津师范大学名义获一、二等奖的第一负责人。
4. 在上一学年,按《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2019年聘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超工作量位于前5%的。
5. 在上一学年,以天津师范大学名义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教育部社科奖励的负责人,其中重大项目、教育部社科一等奖享受2年的奖励绩效。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不在此列。
6. 在上一学年,获得天津市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精品资源共享课的负责人。其中,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享受2年的奖励绩效。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
第五条 获三等级的条件如下:
1. 在上一学年,请假超过三分之一学期或脱岗进修一学期及以上,且承担的课堂教学实际课时未达到2个3学分的课时量。
2. 在上一学年,缺席院校两级要求的活动(含学院组织的全体会议、学术活动、教研活动、期末考试思政课集体阅卷等)达四分之一次的。承担学校安排的课程或经批准参加学校会议培训、脱岗进修、外出开会研讨及公务活动、直系亲属亡故、本人因病住院者除外。
3. 在上一学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评价综合成绩低于本门课程平均成绩3分以上,且经督导组听课后认为教学质量差的。
4. 在上一学年,出现二、三级教学事故或受到院校两级通报批评的。
第六条 其他教师被确定为二等级。
第七条 把思想政治标准放到第一位。凡是出现违背政治纪律、课堂纪律、出现一级教学事故以及受到校级及以上党政纪律处分等情形,从被认定后的下个月开始停发一个年度的岗位奖励绩效。
第八条 新入职教师或岗位发生变化人员,按第二等级标准发放。
第九条 每年九月份,确定下一自然年度教师岗位奖励绩效的具体等级,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经学校党委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市教委批准。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岗位奖励绩效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市教育两委备案。
2017年确定的发放等级,适用于从2017年9月到2018年12月。以后每年度确立的等级,适用于一个自然年度。
第十条 本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2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
发放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校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以下简称“岗位奖励绩效”)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发放原则与主要依据
第一条 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要从学校实际出发,从辅导员工作实际出发统筹安排,本着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价值导向,最大限度发挥其激励效能。
(一)科学务实原则。坚持考核评价与奖惩激励相结合,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考评制度,形成学生、学院、学校综合评价的工作机制。
(二)激励导向原则。重点考量辅导员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效,鼓励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杜绝平均主义,切实发挥奖励绩效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
(三)公平公开原则。规范辅导员考核评价程序和岗位绩效发放流程,每年公布辅导员奖励绩效适用范围名单,并对于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条 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的主要依据。
(一)工作实效。过去一年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态度、方式、影响和效果,所分管和协管的工作是否按时按量、保质保量完成,工作量是否达标,是否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等,重点关注辅导员在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班级建设管理、党员教育管理及服务育人、实践育人等方面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表现。
(二)业绩成果。过去一年取得各类项目资助、荣誉表彰、经验成果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获评辅导员精品项目、入围辅导员优秀论文、获批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辅导员技能比赛获奖、所带班级、学生在重大评选和比赛中获得突出荣誉、辅导员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的教学、在各级层面进行经验成果推广等体现辅导员职业能力水平和思想政治教育成效的突出成果。
(三)学习培训。按时完成市教育两委规定的每年不少于96学时的辅导员培训任务。
第二章 发放方式与工作流程
第三条 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方式。
(一)按天津市相关规定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标准为人均每月1000元。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由基本奖励和考核奖励两部分构成,辅导员奖励绩效计入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限制。
(二)学校向上一年度考核合格的辅导员按照每人每月700元标准发放基本奖励,基本奖励按全年12个月随教职员工月度工资一并发放。
(三)依据《天津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细则(试行)》及考核结果,每年12月考核完成后一次性发放考核奖励。考核奖励分为称职、优秀和突出贡献三类,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辅导员自然享受称职类别绩效,并可以申请参评优秀类别绩效,优秀类别占全体辅导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称职类别占全体辅导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两者不兼得。如有符合突出贡献条件的辅导员可申请兼得突出贡献考核奖励。全体辅导员分为处级干部组、学院辅导员组和部门辅导员组分别进行评优推荐。由学校思政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拨优秀类别比例和名额,最终认定评优结果、奖励类别发放标准与具体额度。发放考核奖励明确激励导向,优秀类与称职类辅导员获得年终奖励绩效的差额不少于月均200元。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发放考核奖励。
(四)对本年度内辅导员本人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在科研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辅导员所带班级或学生获得市级及以上重大奖项和表彰的、辅导员指导学生开展科研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在学校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有重大先进事迹在社会引起良好反响的,可由学工部、研工部、团委综合评定,提出突出贡献奖励建议,报思政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辅导员综合奖励范围。
(五)在考核奖励中评定为优秀等级的辅导员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具有优良的师德,能出色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并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深受学生好评。
(六)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1. 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3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2. 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出现群体、恶性、火灾等涉及安全稳定事件的;
3. 未按规定完成本年度辅导员培训任务,即未取得96培训学时的。
第四条 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工作流程。
(一)准确核定并上报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名单
1. 每年9月份进行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名单核查确认工作。基层学院需按时间要求将本学院在职在岗的本科生、研究生辅导员名单,经院党委审定盖章后上报思政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分别向办公室上报本部门辅导员名单;
2. 辅导员名单由办公室汇总后交由思政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终确定核发下一年度辅导员奖励绩效人员名单;
3. 辅导员奖励绩效发放名单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后报市教委。
(二)严格进行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
1. 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根据《天津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细则(试行)》具体要求,按基层学院辅导员和学工部门辅导员分别进行;辅导员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辅导员岗位绩效发放的依据;
2. 学工岗位的处级干部(含机关学工、研工、团委部门的处级干部和各学院副书记)、各基层学院辅导员、学工部门辅导员作为三个独立的绩效考核评价单位,各考核单位均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评选优秀。其中,基层学院处级以下辅导员考核评优由学校思政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比例分配优秀名额至学院;
3.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有关要求,按考核奖励绩效评优名额比例,组织好本单位辅导员考核及评优工作,考核评优结果经学院党委审核后上报,由学校思政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4. 学校将考核评优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辅导员奖励绩效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市教育两委备案。
5. 按照《天津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细则(试行)》要求,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因工作需要,经学院安排,兼任1-2个自然班的班主任。如所带自然班学生数超过60人的,超出人数部分可领取班主任工作津贴。
第三章 注意事项与监督检查
第五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双重管理,因个人意愿或学校、学院实际工作需要,调离或转岗至辅导员工作岗位的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并办理转岗手续。各学院对辅导员要做到专岗专用。
第六条 遇岗位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辅导员如在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从认定次月起,视情节停发其部分或全部基本奖励绩效,最长停发12个月。在考核期内,辅导员岗位发生升职变化并仍然在思政岗位的,按新任职务参加组别评优,如提职到非奖励绩效发放范围思政岗位,其基本奖励和考核奖励均按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发放,辅导员岗位平调至其他思政岗位,按工作时间比重参加其所在学院或所在部门的评优,如平转至非奖励绩效发放范围思政岗位,其基本奖励和考核奖励均按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发放。新入职辅导员在入职后三个月考察期内领取每月350元的基本奖励,并不参加当年的评优。
第七条 经学校推荐委派挂职、借调或参加访问学者项目的辅导员,应照常发放其辅导员奖励绩效;如因个人学历提升,半工半读或个人自行参与培训,经学校或学院批准同意,占用工作时间的,按比例核减发放辅导员奖励绩效。
第八条 因个人病、事假暂时离岗的,参照人事管理规定核发辅导员奖励绩效。
第九条 各学院每年要按规定做好辅导员名单、考核情况核准工作,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学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学院考核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召开意见征询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加强工作管理,并对考核评价工作问题严重的学院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涉及到的辅导员工作考核内容详见《天津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工部、研工部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