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9日第25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 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津党办发〔2016〕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或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称“校内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对口接待、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本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指导校内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校级公务接待由接待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公务接待按照公务事项内容由对口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主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作为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求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领导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被接待人自理,国内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标准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用餐标准按照本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与学术活动有关的公务接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内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在学校食堂或内部招待所安排,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冷热菜品不超过六菜一汤。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类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等。
第四章 接待经费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金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并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
财务处要按照规定对报销事项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公开制度,定期通过内部网站等公开非涉密公务接待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按年度组织公开本单位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公务接待费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将本单位年度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备案,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财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公务接待费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同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六)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其他有关情况。
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应当建立专项审计机制。审计处应当定期对公务接待费进行专项审计,并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因引资助学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外事接待工作按照我校外宾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天津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 天津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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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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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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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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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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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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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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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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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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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行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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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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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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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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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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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住宿费 元;2.餐费 元;3.交通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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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室租金 元;5.其他费用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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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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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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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套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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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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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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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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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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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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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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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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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接待类型”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学术活动、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其他。2.“接待经费预算”项目中“其他费用”应附明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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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