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国家级高端人才培育计划》已于2017年9月23日,经第七届131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9月23日
(此文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国家级高端人才培育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十三五”规划的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加大校内优秀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在天津市重点(培育)学科选拔具备冲击国家级人才称号的中青年领军人才,为“双一流”建设提供人才支持,特设立此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支持的人才培育目标为“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教学名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理科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首席科学家、“四个一批”人才工程等国家级人才称号。
第三条 在“十三五”期间,有计划、有重点地在我校天津市重点(培育)学科中选拔培育25名左右人选(文科15名左右,理工科10名左右)。
第四条 “国家级高端人才培育计划”培育期为三年。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国家级高端人才培育计划”人选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2.人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科研、教学一线工作,在学科领域和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 近三年主持过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
(2) 作为第一作者,文科发表过学科A类论文1篇或学科B类论文2篇;理工科发表过Top Journal期刊论文2篇;
(3) 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4.有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学术发展潜力大,具备申报国家级高端人才的实力,已获得省市级人才称号者优先考虑。
5.身体健康,年龄文科不超过45周岁,理工科不超过42周岁。
6.已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青年项目除外)者不得申报本计划。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选拔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业内认可”的原则,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拟申报人应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属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2.学科推荐。基层单位按学院工作细则要求对申报人进行审核,以学科(重点学科所在学院牵头组织)为单位向学校进行推荐。每个天津市重点(培育)学科每年最多推荐3人。
3.答辩评审。人事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校内答辩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并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4.确定人选。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人选名单。
5.公示。学校对人选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备案。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人选所属单位根据人选自身条件、培养方向,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采取“量身定制”的方法,加强人选的培养。
第八条 “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中的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为人选提供培养经费,分别为理工科100万元/人,文科45万元/人。培养经费按“十三五”综投相关规定执行,一次审定分期划拨,主要用于科研配套、科研立项、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专利申请、论文发表、著作出版,国内外学术、教学或管理交流与合作,梯队人才培养、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等。
第九条 积极协调学校资源,集中优势力量,积极协助申报国家级人才项目。
第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依托国家和我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使培养人选在科研实践中加速增长才干。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人选依托国家和我市重点学科,加强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国外著名专家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利用各种优质资源,强化人选的培养,不断提高人选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对人选进行中期考核。提交中期进展报告、业绩成果证明、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学校组织专家考核,留档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人选进行培育期验收,达到如下两个条件之一视为完成培育目标:
1.获批本计划培育目标所列或相当级别的国家级人才称号;
2.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 培育期内获批国家级重点项目;
(2) 作为第一作者,培育期内文科发表学科A类论文2篇或学科级B类论文4篇;理工科发表SCI一区论文2篇或Top Journal期刊论文4篇;
(3) 培育期内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第十四条 加强经费使用管理,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人选须严格按照学校十三五经费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人选须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如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出学校,学校将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人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不再为其提供经费支持:
1.入选相应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
2.中期考核不合格;
3.未按学校财务资金要求按时完成;
4.入选者因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继续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5.发现有悖师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培育期验收不合格的,未使用经费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