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28日第23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保障研究生学习、科研、生活条件,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好我校研究生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等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我校学籍的,经济困难或因突发事件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包含研究生入学“绿色通道”资助、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及临时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由学校专项资金和各类捐助资金构成,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我校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审核、监督相关资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办公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的认定、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教育管理处。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的领导、认定和评审工作。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院长、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干部和研究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下设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由专业(年级)班主任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申报、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入学“绿色通道”资助管理
第八条 “绿色通道”是确保普通高校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有效措施。我校根据教育部及天津市相关规定为研究生新生开通“绿色通道”,以确保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报到、正常学习。
第九条 “绿色通道”适用范围: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新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第十条 学校开辟“绿色通道”,对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新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查,无误后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新生如实撰写《经济困难情况报告》。
(二)新生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情况困难证明》。
(三)入学报到时,新生向学校提交《经济困难情况报告》和《家庭情况困难证明》,办理入学报到相关手续。
(四)已在家庭所在地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新生,须在入学报到时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绿色通道”困难资助
(一)为保障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新生尽快适应学校学习、生活,消除心理顾虑,学校对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研究生新生一次性给予“研究生绿色通道困难补助”。总体资助数量不超过新生总人数的10%,资助标准为200元/生。
(二)学院根据学生具体困难情况审核确定资助对象,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管理办公室。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研究生绿色通道困难补助”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三)“绿色通道”困难资助工作于每年9月底完成,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不予资助。
第四章 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
第十二条 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是精准落实研究生资助政策,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认定工作有助于有效解决研究生实际经济困难,营造和谐校园氛围。
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以学年为周期,每年10月底前完成,形成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
第十三条 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对象为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含“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第十四条 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其中特别困难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家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评议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审核表》(附件1),并递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情况困难证明》(附件2)。
(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工作以学院为单位于每学年度秋季学期组织进行。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主要从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日常消费情况、专业培养需求、已收到的资助情况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分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和不困难三个等次。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制定具体民主评议办法。
(三)学院审议。学院召开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议各评议小组提交的民主评议结果,审议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管理办公室。
(四)学校审核入库。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议各学院报送的经济困难生数据,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列入学校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
第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其调出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视情况追回资助金额。
(一)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等受到处分的;
(二)在经济困难认定、各级各类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三)接受的经济资助未用于保障学习、生活,而随意挥霍浪费的;
(四)其他认定为不适宜接受经济资助行为的。
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结果的使用。
学校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应以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中的学生为对象。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工作实际,为经济困难研究生安排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可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中学生,实现学校、社会资助与学生个人自助有机结合。
第五章 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对象为处于基本修业年限内,且列入学校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的研究生,已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研究生不予资助。
第十九条 资助比例及标准
经济困难资助比例为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总人数的15%。其中,特别困难资助比例为5%,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资助比例为10%,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二十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组织本学年度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评审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申请表》(附件3)。
(二)学院组织评审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助金于11月底之前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章 临时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临时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是为因经济特别困难或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提供及时帮扶而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因下列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需要特殊治疗,并造成经济困难的;
(二)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导致家庭经济来源受到较大影响的;
(三)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意外,导致经济困难的。
(四)因其他突发或特殊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取一次性资助方式向研究生发放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学生的临时困难程度,资助标准范围为每年500元至5000元。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4)。
(二)学院审核学生临时困难程度,提出临时经济困难资助额度,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资助额度。资助额度大于2000元的,需提交申请,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批。
(五)审批通过后将临时困难补助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五条 临时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由校、院两级共同审核、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克扣或冒名领取临时困难补助等情况发生,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学校相关政策,经济困难研究生可通过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聘任、“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等多项资助措施,有机结合,保障学业顺利完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2.《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审核表》
3.《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申请表》
4.《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