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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0-23 10:33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28日第23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励广大研究生潜心钻研,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4〕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津财教〔2017〕27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修订本文件。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含“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2017年春季学期起,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年限为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审核、监督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为日常办公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资格审核、助学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教育管理处。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由学院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学科带头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审核与发放

第九条  每年9月中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核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资格名单,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每学期初,研究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后,方有资格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按每学期5个月予以发放,2月和8月不做发放。

第十二条  每月25日左右发放国家助学金。新生入学后,于10月25日左右合计发放9月、10月国家助学金;毕业生在其毕业离校月份内合计发放6月、7月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停止发放其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因疾病、出国(境)等原因而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再核准发放。

(二)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硕博连读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的,自学校批准当月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生须退回此前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差额。若累计研究生学习年限尚在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内,可继续享受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师大政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8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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