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已于2017年7月28日经第23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7月28日
(此文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措施的通知》(津教委办〔2016〕79号)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创业智力资源,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大教〔2015〕10号),结合我校实施创新创业导师计划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由各行各业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组成。旨在集聚优质共享的创新创业导师资源,切实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培养创新精神、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教务处和聘请学院的领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师范大学聘请的所有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类型与来源
第五条 根据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的要求,导师分为如下类型
(一)创新型导师。主要是高校或研究机构从事专业教学与专业实践、科学研究人员或具有本专业(或行业)讲师(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人员。
(二)创业型导师。主要是校外知名企业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风险投资人,或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方面经验的人士。
(三)培训型导师。主要是有关部门、高校和单位中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咨询机构专业人士,或已获得创新创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师。
第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
(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二)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四)其他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第三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七条 聘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和行为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四)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校教师。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八条 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拟聘导师由学院(二级单位)提名、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考察后,报学校批准后聘任,组成创新创业导师团。在与入孵企业对接工作中,企业有权选择辅导导师,辅导导师有权选择目标企业。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开展工作。
(二)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2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面向天津师范大学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类项目。
(二)对向天津师范大学创梦广场孵化基地(孵化器)寻求咨询的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协助大学生解决创新创业基本条件(如场所、实验条件等)。
(三)企业导师向天津师范大学在编的创业指导课程教师及项目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四)按具体约定,主动与天津师范大学团委、教务处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一)授予天津师范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聘书。
(二)受邀到学校讲授创新创业教育相关课程或开设相关讲座时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三)享有参与天津师范大学孵化器的项目路演以及导师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的权利。
(四)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五)对为在校生提供创业见习(实习)的企业,可优先签署“天津师范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协议。
(六)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五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指导。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践)计划项目和各类学科竞赛。
第十二条 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课程引进。开设创新创业相关课程。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为入孵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
(一)创业咨询。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
(二)专题诊断。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由校团委采取组织专家组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
(三)一对一辅导。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就专项问题进行请教与辅导,需与相应的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双方达成一致后,可采取由企业与创新创业导师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深度辅导。
(四)以上三类咨询由专人负责对活动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受聘导师应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服从学校(学院)的工作安排,努力为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与指导。
第十六条 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导师,按指导的项目类型、项目数量、质量及项目获奖情况分别给予宣传表扬、校企合作、技术及资金入股等奖励。校内导师还可获得专项奖励。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违反(不再满足)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聘任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天津师范大学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三)以天津师范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天津师范大学形象的。
(四)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施行校、院两级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创新创业导师管理,院级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