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青年科研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已于2017年6月30日经第23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青年科研拔尖人才
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各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青年科研拔尖人才,大力增强学校的原始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天津师范大学青年科研拔尖人才培育计划”。
第二条 “青年科研拔尖人才培育计划”是学校设立的科研专项人才培养计划,支持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和较高的学术思想价值;应用研究要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三条 “青年科研拔尖人才培育计划”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青年科研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青年科研拔尖人才培育计划”限额资助,“十三五”期间,人文社科领域15个,自然科学领域6个。支持范围只限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协调开展研究的能力,并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须具有博士学位;
(5)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以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
(6)人文社科领域遴选条件: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名义在SCI、SSCI、A&HCI或学科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有经费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获得过省部级科研奖励;自然科学领域遴选条件: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名义在SCI二区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且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获得过省部级科研奖励。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支持措施
第七条 “青年科研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由各学院组织申报,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答辩,由校外专家评审,由学校最终审批。
第八条 “青年科研拔尖人才培育计划”以科研项目形式申请,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强度自然科学类20万元、人文社科类为1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批拨款,从学校“十三五”综投经费列支。
主要用于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不设比例限制和额度控制,统筹使用。
第九条 申请人要有良好的国内外科研合作基础,申报时须同时填写合作导师姓名与概况介绍,施行“合作导师培养制”。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获资助者在三年资助期间须加强学术团队建设,作为团队领导者组建相对稳定的3-5人科研团队,鼓励跨学科组建科研团队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人文社科领域验收条件: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学科级刊物论文(1A或2B)或SCI、SSCI、A&HCI收录论文1篇以上;并且主持一项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获得省部级政府常设奖二等奖以上的科研奖励;自然科学领域验收条件: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SCI二区及以上收录论文2篇以上;并且主持一项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获得省部级政府常设自然科学类三等奖以上的科研奖励。
第十一条 在“青年科研拔尖人才培育计划”资助期结束后,获资助者要填写《青年科研拔尖人才培育计划总结报告》,并附项目成果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获资助者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使用要求,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或违反学术道德的获资助者,所在学院须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学校决定终止或撤销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师范大学“中青年教师学术创新推进计划”实施办法》(师大政发[2011]8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师范大学青年科研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