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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年薪制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7-05 09:40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

年薪制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年薪制人员管理办法》已于2017612日第115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61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年薪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将我校建设成国内一流的教师教育特色综合性大学,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大人才引育工作力度,不断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调动人才工作积极性,建立与人才相适应的薪酬管理机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目标任务为导向,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年薪制管理,分层次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为“双一流”学科建设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年薪制范围为国家级和省市级层次的高端人才。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一把手”不在年薪制实施范围。

第五条  年薪制人员原则上实行聘期制,一般聘期为4年。薪酬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工作任务、考核等综合因素确定,在聘期内经过组织程序可进行调整,调整时限最短一年。

第六条  每年完成下年度备案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后,对已达到年薪制标准的, 按照市属高校年薪制管理办法管理,薪酬待遇不再纳入校院两级绩效工资总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校在岗或拟聘用的教师。

第二章  年薪组成和发放

第八条  年薪包括基本年薪和超额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两部分(税前)。原则上根据人才层次、学术影响力、学术水平、潜力前景和聘期目标任务综合确定。

第九条  基本年薪部分由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校发岗位奖励绩效(含校发管理岗位奖励绩效)、单位缴存的公积金、补充公积金、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等组成。

第十条  超额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部分是指年薪制人才在聘期内圆满完成考核任务,取得的其他不低于考核任务层次的成果。

第十一条  年薪制人员年薪的80%按每年12个月平均发放,剩余20%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年薪制薪酬管理工作。各单位不得在核定年薪标准外,自行设立和发放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年薪制后“五险一金”(含补充公积金)按学校聘期聘任的原岗位薪酬为基数缴纳。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年薪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申请,学院初审,报学校人事处汇总,经年薪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年薪制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年薪制聘用协议。聘用协议按人才层次、岗位职责与受聘人员确定对应年薪、目标任务、考核要求、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协议内容。

第十七条  引进纳入年薪管理人员的程序,按我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八条  严格考核管理。对年薪制人员考核实行单独管理,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九条 逐步完善年薪制人员的考核办法。年薪制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基层单位按照年度考核要求执行,聘期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年薪制人员需在聘期结束前1个月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年薪制人员聘期考核表》,由基层单位审核后上报考核材料。考核材料由人事处汇总,经学校岗位聘任和考核工作委员会及校外评审专家审议,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审议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年薪制人员的考核依据聘任协议中的岗位目标任务,同时考核德、能、勤、绩、廉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年薪制人员在聘期内考核合格的,根据个人意愿申请续聘,续聘者按年薪制签订新的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年薪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回归学校教师系列相应岗位,并不再发放当年剩余20%的年薪部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年薪制人员聘期内进入更高层次人才项目,自下年度可申请按新的人才项目对应岗位标准执行年薪。

第二十四条  聘期内成果,应为本聘期内获得的,主持项目以立项时间为准,论文以刊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聘期内论著、专利、项目等成果指以天津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论著署名单位为天津师范大学、且本人是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且本人为通讯作者),专利署名单位为天津师范大学,且本人是第一持有人,项目申请单位为天津师范大学,本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年薪制的引进人才,所对应的科研启动费、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签订的有关聘用合同,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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