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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7-04 16:35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516日第23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51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天津市普通高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办〔201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是指在实验室能够独立使用,使用期在1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以及单价未达到价值标准的大批同类通用和专用设备。实验室低值耐用品、实验模型模具以及实验台架和实验柜等实验室家具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所、中心、部、处等)、实验室(研究室)三级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设备配置计划的论证和使用效益考核工作,审核办理设备购置、维修、上账、调拨、报废等工作,监督检查学校设备管理、维护及使用情况;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设备采购制度的制定并组织落实;学院(所、中心、部、处等)负责组织和监管设备的申购、使用、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要明确使用人,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学校信息化建设,实现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水平。

第六条 学校及学院(所、中心、部、处等)应为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队伍提供培训、交流、考察等学习机会和条件保障,全面提高队伍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学院(所、中心、部、处等)按照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依据优化配置、共享共用、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学校按照市教委文件要求组织论证、完成审批程序、实施采购,并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入账工作。

第八条 使用部门要注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建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重视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与功能开发,有效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充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准确做好仪器设备数据统计与分析。

第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和处置过程中,要保持仪器设备完整、账物相符、档案资料齐全,严格执行国家、天津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任何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第十条 单台(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为一般设备。批量金额十万元(含)以上的一般设备购置项目,原则上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预算申报、审批、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单台(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分为三级管理。单价10万元(含)至40万元为A级设备,40万元(含)至100万元为B级设备,100万元(含)以上为C级设备。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申购仪器设备前,必须对申购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开放共享等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工作量(年使用机时不低于800小时)及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效益预测分析。

2.BC类设备需提供天津地区高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设备共享。

3.拟购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4.拟购设备经费应包括安装调试、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以及设备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安排等。

5.设备的安装场地、使用和安全环境、环境保护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和配套情况等。

6.设备使用、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及人员培训计划。

7.设备开放共享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论证结果报学校审议。

第十五条 对于A级设备,学校组织三位以上校内外同行和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进行论证;对于B级设备,学校组织五位(含)以上校内外同行和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其中“天津市高校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库”的专家不低于五分之三)进行论证;对于C级设备,学校组织五位(含)以上“天津市高校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自行研制或增加贵重仪器设备功能、改造贵重仪器设备的申报程序与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程序相同,但需附加设计方案、图纸和经费预算明细等资料。

第十七条 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逐台建立申购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申请报告、论证材料、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安装调试及验收记录等,并在学校设备采购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归档。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每台贵重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并置于设备附近明显处,确保贵重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对每台设备要建立规范的使用技术档案并做好归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随机原始资料,含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2.运行使用记录,含设备基本信息、配件明细、持证操作人员名单、操作规程、使用时间、委托单位、委托人、测试内容、具体操作人、维护维修等。

3.定期统计设备使用情况,含承担的科研、教学、社会服务、发表论文、人才培养、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经所属部门同意后持证上岗,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校外人员不得操作学校仪器。学院对B级及以上设备需配备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部门填写《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申请表(维修费)》。单台设备维修费用十万元(含)以上的,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维修论证,报学校审批后执行。主管部门根据该贵重仪器设备当年绩效考核情况决定资助比例。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自身教学、科研使用的同时,各使用部门的贵重仪器设备应对校内不同学科、专业、部门及校外进行开放共享,开放机时不应低于每台设备总运行机时的10%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时、动态地发布贵重仪器设备信息,并实现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开放收费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技术服务费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2.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申报流程:

1)使用部门在《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表》中上报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

2)国有资产管理处聘请专家对开放内容和收费标准进行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技术服务费交费流程:

1)学校财务处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技术服务费”账户,对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

2)使用部门填报《天师范大学贵重仪器技术服务费收取详单》及检测结果概要(一式三份,一份财务处留存,一份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一份使用部门留存),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3)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无误后,使用部门到财务处交费。

4.校内收费标准为校外收费标准的50%;校内教师自操作仪器进行的测试工作,按照校外收费标准的30%收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的70%划拨到使用部门,经费具体用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其余30%作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使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设备优先支持维修费用;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设备,学校可将其调拨到其他部门使用,具体参见《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设备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学校给予适度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师大政发〔2011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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