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规范出国(境)
人员待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规范出国(境)人员待遇管理的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5月16日第23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规范
出国(境)人员待遇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促进学科建设,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教职工出国(境)开展进修、访学、合作交流,规范出国(境)人员待遇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和促进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重大课题研究为着力点,坚持“统筹规划、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规范出国(境)人员待遇管理,提高出国(境)人员工作实效,发挥优势,为学校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全职工作的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出国(境)人员类别
第四条 根据出国(境)原因、性质,参照有关规定,对出国(境)人员进行类别划分:
一、公派人员:包括国家公派、天津市公派和学校交流公派。
(一)国家公派、天津市公派:
包括国家部委办局以及天津市具有跨部门组团外事审批权政府部门组织的长短期工作、留学等出国(境)任务。
(二)学校交流公派:
1.由学校与境外大学、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签订交流与合作协议派遣出国(境)工作;
2.学校主办的访学、进修等长期出国(境)项目;
3.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参展、巡演、访问、考察等活动短期出国(境)。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指因私事申请自费出国(境)的人员,包括自费留学、短期研修、探亲访友以及其他因私出国(境)等情形。
第三章 出国(境)待遇办理程序
第五条 纳入公派出国(境)计划的教职工应在派出前,到国际交流处提出办理因公出国(境)申请;获学校批准的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应在派出前,到人事处提出办理因私出国(境)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国际交流处(仅因公)、保卫处、纪检部门、组织部(仅处级干部)审核同意后,与人事处签署出国(境)协议,办理相关待遇手续。
第六条 享受出国(境)待遇的时间按协议执行,一般不予延长。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于批准时限到期日前三个月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基层单位、国际交流处(仅因公)、人事处、组织部(仅处级干部)等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再享受出国(境)待遇,并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回国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持基层单位到岗证明到学校人事处办理回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违约处理。
第四章 出国(境)期间待遇标准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的教职工,在协议规定的出国(境)期限内,学校为其保留公职,出国(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 享受出国待遇的时限一般为:短期访问不超过3个月,访问学者为3-12个月,博士后为6-24个月,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为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生为6-24个月,公派工作或随任为6-48个月。
第十条 纳入公派计划赴国(境)外访学、学术合作交流、工作的教职工,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保留国内工资待遇。其中,因公随任停发国内工资待遇,“五险一金”按相应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 利用学术假进行不超过6个月出国(境)访学、学术合作交流的教职工,在学术假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访问、合作交流等,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保留国内工资待遇; 1-3个月(含3个月)的,保留协议规定出国(境)期限内的国内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五险一金”按相应标准缴纳;3个月以上的,保留协议规定出国(境)期限内的国内基本工资,“五险一金”按相应标准缴纳。出国(境)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科研业绩奖励。
第十三条 出国(境)做博士后、攻读博士学位、联合培养博士的教职工,在协议规定的出国(境)期限内,学校为其保留国内基本工资,“五险一金”按相应标准缴纳。出国(境)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科研业绩奖励。
第十四条 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国外工资待遇及津贴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工作时间内进行与学术合作交流无关的因私出国(境),应严格审批。获学校批准的与学术合作交流无关的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按学校事假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境)时间超过3个月的教职工,须在出国(境)前预支出国(境)期间“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金额部分。
第十七条 享受出国(境)待遇超过3个月的教职工,在校工作服务期按出国(境)时间追加顺延。
第十八条 出国(境)逾期未归或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自协议终止日起下月停发国内全部工资待遇,并按违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