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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7-04 12:00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于2017512日第230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51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天津市教委转发的《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教委财〔201430)、《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先行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各单位出差人员差旅费开支要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任务相关,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差需报经校领导审批; 部门其他人员公务出差需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学校按规定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并随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院士、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副局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

2.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学校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

(三)学生因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需要出差的,应报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四)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五)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需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乘坐。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行程提前筹划,预定好相关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执行标准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并随其变化而调整。

第十三条 住宿费应按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特殊情况下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可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未发生住宿费用开支或受邀参加会议、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活动,对方单位提供住宿并提供有效证明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对方收取住宿费但不能开具住宿费发票的,由收费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出差人说明情况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情况属实后,可以分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并随其调整。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天津市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并随其调整,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据实报销的,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审批后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且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经费等出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为保证项目顺利结项,应按照其对应的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不含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因公外出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如因特殊情况出差期间因故前往其他城市的,需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前往。由此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且乘坐相应规定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其他情况,须出具说明票据不完整的当事人、日期、票据种类、金额、原因等信息,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使用科研专项经费且在科研立项方案中明确需要前往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的,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等特殊出行方式前往的,相关费用开支应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据实报销,不再领取市内交通包干费用。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及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经审批,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交流、访问的可按规定安排工作用餐,并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包干费。

(二)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包干费。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部门领导及经办人员应当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学校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二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四)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或转嫁差旅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师大政发〔201495号《天津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人员请假及出差审批流程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审批表参照以下附件执行,原审批表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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