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提高创新能力引导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3月29日第七届101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有效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8号)、《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55号)以及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拨付给我校专门用于扶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和高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为推动我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创新突破,切实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高质量创新创业就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目标管理、规范透明,绩效考评”的原则,用于扶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学生创新创业素养培育、学生创新创业技能实训和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五方面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为:
(一)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相关支出。包括组织教师参加改革创新培训的支出,教师开展改革创新实践的支出,如参加研修、进修、学术交流活动的培训费、差旅费等;学校改革创新课程教学、建设创新课程资源的支出,如新增教材购置费、外聘教师讲课费、实验材料费、软件开发和线上课程技术服务费、制作费、出版费等;学校改革创新教育研究与实践的支出,如评审费、资料费、会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等。
(二)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相关支出。包括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支出,如开展创新创业培训、研修、宣传等活动的讲座费、场地费、劳务费、培训费、差旅费、设计印刷制作费、技术服务费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加强创业孵化的支出,如设置创新创业实训项目的立项费,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政策宣讲、创业孵化扶持等活动的设备购置费、设备租赁费、技术服务费、评审费、场地费、活动费等;学校加强创新创业指导服务的支出,如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俱乐部等创新创业平台日常管理运行的设备购置费、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办公用品费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与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国家、我市和我校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用于支持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的专项资金和用于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教务处、校团委在校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别接受市教委组织的针对以上两部分资金的绩效核查,并具体负责相关资金部分的管理使用和绩效实现。
第八条 财务处应按年度以及市教委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面向支出范围分别单独设立财务账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用于支持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的资金部分由教务处负责,用于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的资金部分由校团委负责。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我市及我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我市及我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由市教委核准并由市财政拨付我校的高校学生创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引导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