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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4-19 10:14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关于

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已经2017320日第七届99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7 32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

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校党委的职责

第一条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强化主体责任。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落实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导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促进各民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章 党委书记职责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

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委书记的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部署要求,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加快内涵发展,注重提高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组织制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在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主持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好意识形态和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抓好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六)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八)履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九)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组织或召集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全委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职权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在行政工作中就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前,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决策论证。要视议题向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专家和组织咨询,必要时应听取法律顾问的建议,以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八条 校长应将以下重大事项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学校章程。

(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三)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六)学校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学校重大基建或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七)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国际国内合作协议。

(九)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需提交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学院、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党的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原则上应

进入常委会。

第十条 全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审定由常委会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全委会议事规则

1.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2.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3.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常委会确定。

4.全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5.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研究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议事范围按照师大党发〔2016118号《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天津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清单》执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师大党发〔20162号《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及《天津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执行。

(二)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1.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党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2.常委会议题一般由职能部门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报党委书记批准。提出的议题要进行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方案。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

3.常委会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常委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并根据讨论事项特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常委会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实行票决制。缺席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少数常委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且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4.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党委常委负责组织实施。

5.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事务。具体议事范围按照师大党发〔2016130号《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清单》。

(二)校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所研究议题的分管校领导必须到会,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校长办公会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提出,校长确定。

3.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议题相关部门作简要说明,分管领导作必要补充,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并对决策结果负责。所研究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5.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分工负责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照“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及其他不宜直接分管的工作,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科学运行的权力制衡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协调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团结协作。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经常沟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并召开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碰头会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复议必须有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进行复议。复议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营造团结干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七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和完善学术组织章程,界定学术权力的范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理顺学术决策、行政决策和党委决策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八条 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期召开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实行以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为重点的信息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能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严明纪律规矩,健全全员教育、分类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学校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加强对学校二级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完善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推进党支部建在实验室、课题和项目组、科研平台、实践基地,推动党组织进学生社区、进公寓、进社团,实现党建工作与师生学习、工作、生活有机结合。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提高质量,注重在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在学科带头人、归国留学人员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基层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加强“形势与政策”课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总结、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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