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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2017-04-19 10:12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

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津党组通2016111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审批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请销假手续,严格审核出国(境)事由,严禁工作时间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购物,严禁短期内多次因私出国(境),严禁私自变更行程和时间。要严把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关,对在职处级干部从严审批,一般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对科级及以下人员,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要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有关问答的答复意见(三)》(组电明字201516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把握;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前履行请假和审批手续,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处级以上干部请假管理规定》(师大党发〔201647号),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审批表》(附件1)和《天津师范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批准同意后,方可因私出国(境)。

科级及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前履行请假和审批手续,填写《天津师范大学科级及以下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批准同意后,方可因私出国(境)。

   二、加大证件管理力度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组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严禁个人私自持有证件。加强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的科级干部以及从事机要档案和涉密工作的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需上交人事处,统一管理。完善证件管理流程,对登记备案人员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统一保管的人员,在审批同意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办理签证前1天方可向其发放证件,签证后立即收回,在干部出国(境)前3天再将证件交由本人使用。

加强对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实行办证报告、持证登记制度。拟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科级及以下干部填写《天津师范大学科级及以下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领证件;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做好登记报告工作,各基层党组织统计汇总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并填写《天津师范大学科级及以下干部持有因私出国()证件情况统计表》(附件4),确保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报告工作全覆盖、零遗漏。

干部回国后,本人要立即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表》(附件5),登记备案人员需连同证件一并上交组织部。科级及以下干部交人事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的科级干部以及从事机要档案和涉密工作的人员需连同证件一并上交)。

   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关于报告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有关规定。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要加大对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力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本单位本部门干部对文件政策及相关规定全知晓、全覆盖。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严格审查审批,严格报告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因私出国(境)工作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严肃追究问责

对执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规定不严格、违规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查审批职责、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混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和更改出国(境)路线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组织部      23766350

人事处  宋昊泽  23766265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73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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