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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2017-03-06 11:47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7121日,经第七届89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121

(此文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十三五”综合投资

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以下简称“综投规划”)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施“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分类核定、逐年安排、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规范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稳定性与竞争性相协调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体现顶层设计,突出布局分类。以支撑学校目标定位为需求,坚持任务导向,实施整体布局,分类、分档支持的建设计划。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缓为,重点带动一般、局部带动整体。

第五条  坚持以一流为目标,立足与国内比较。重点支持在学科、专业、师资队伍水平、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化办学等方面建设,瞄准国内一流,形成一批有显示度的重要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六条  坚持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建设品牌高地。分类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按需支持、打造更多一流学科、特色专业,形成一批代表师大品牌的学科、专业,可与国内比肩的核心高地,带动学校全面提高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七条坚持以绩效为杠杆,动态过程管理。强化目标管理,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实现支持力度与改革成效和建设成效挂钩的良性互动。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创新机制建设,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管理,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的资金支持机制。

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向及支出范围

第八条  “综投规划”专项资金用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六项重点建设任务及相关二级建设任务。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员费用。指用于按照市人才发展基金和市引才专项资金政策要求匹配的生活补助;经市教委审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协议薪酬核算的津贴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劳务费支出。(学校自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二)设备购置费。指用于完成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所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源等支出。

(三)业务费。指用于执行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中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设备租赁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仪器设备维护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基本建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综合投资规划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综合投资规划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中用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要依法依规实施采购。高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资产统一管理,完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实现校内资源的开放、共享,用制度保障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  学校“综投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的安排及统筹使用。根据上级批准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按要求制定我校投资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年计划,依据建设内容和任务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年度项目预算经批准后,校“综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预算组织实施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调整预算需经“综投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建立“综投规划”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

(一)“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能力”两个分项建设任务由协助分管学科建设和科技工作校领导牵头负责。

(二)“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两个分项建设任务由分管专业建设和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牵头负责。

(三)“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两个分项建设任务由分管人事和国际交流工作校领导牵头负责。

(四)建设项目牵头校领导负责分解、细化、监督、落实建设任务。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科技创新能力项目负责人由科技处或社科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人才培养质量项目负责人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师资队伍建设项目负责人由人事处负责人担任;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负责人由国交处负责人担任。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项目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开支是否符合项目计划及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符合经费开支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各类建设项目凡涉及仪器设备、图书购置的经费开支时需先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审核程序,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其分管校领导审批。

(七)财务处负责对经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审批的开支内容,按照学校经济支出审批程序及“三重一大”大额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签批程序后及时报销。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与监督。以经批复下达的年度计划为依据,将“综投规划”专项资金列入学校收支预算;将“综投规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对于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按市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经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领导小组审议后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年度专项预算核定的资金数额,对经建设项目牵头校领导分解审批的建设项目,设置专门核算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财务人员严格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报销手续,执行相关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对项目负责人审批的经费开支按规定的项目和资金使用范围实施管理与监督,对于各项费用支出,依合同或协议付款。对于不符合批准的项目和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规章。自觉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支出的过程监督,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的相关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照规划任务书所设定的任务指标定期对各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建设成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十三五”综合投资领导小组应立即督促整改。对责令整改后仍然出现违规使用、建设成效水平低且整改不力的建设项目,经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调减或收回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并对涉及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建设项目,适当提高建设资金分配比例,并对相关人员给予绩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依法移交上级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师范大学“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师大政发〔2017〕12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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