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创新创业
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创新创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30日经第22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此文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创新创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创业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培育,积极鼓励我校学生投身课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校结合《天津师范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师大教〔2015〕10号)的相关要求,设立天津师范大学创新创业奖学金。为做好创新创业奖学金的管理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共分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奖励等次。一般情况下,特等奖学金标准为3000元,一等奖学金标准为20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1000元,三等奖学金标准为500元。
第四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情况下,每年的创新创业奖学金名额总数为100个。其中,特等奖学金名额不多于10个、一等奖学金名额不多于20个、二等奖学金励名额不多于30个。
第五条 申报创新创业奖学金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各组成成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可依据下列具体条件申报创新创业奖学金:
(一)我校本科生、研究生在学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全市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奖的:
1.在综合类学科竞赛中(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全国最高奖项的学生或学生团队可申报创新创业特等奖学金;
2.在综合类学科竞赛中获全国第二等次奖项的学生及在专业类学科竞赛中(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大学生机器人大赛、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大学生数学竞赛、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大学生原创动漫大赛等)获全国最高奖项的学生或学生团队可申报创新创业一等奖学金;
3.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全国第三等次奖项以及天津市最高等次奖项的学生或学生团队可申报创新创业二等奖学金;
4.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天津市第二等次奖项的学生或学生团队可申报创新创业三等奖学金。
(二)我校本科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
1.在SCI/SSCI/EI期刊发表论文的学生,可申报创新创业一等奖学金;
2.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学生,可申报创新创业二等奖学金;
3.在公开发行的一般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学生,可申报创新创业三等奖学金。
(三)我校本科生在学期间主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的:
1.主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的,可申报创新创业二等奖学金;
2.主持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的,可申报创新创业三等奖学金。
(四)我校本科生在学期间进行发明创造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的:
1.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发明专利的,可申报创新创业一等奖学金;
2.学生以参与者身份获得发明专利的或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可申报创新创业二等奖学金;
3.学生以参与者身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或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可申报创新创业三等奖学金;
(五)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创业项目入驻我校众创空间的:
1.创业项目连续两次考核获得优秀等次成绩的,可申报创新创业二等奖学金;
2.创业项目连续两次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成绩的,可申报创新创业三等奖学金。
(六)我校本科生、研究生从事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或佐证材料的(如创作文字作品、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
第七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应由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申报。其中,集体项目必须由集体申报,不得由个人代表参评,申报时还应注明集体内各成员对于项目的贡献率作为奖学金分配的比例。
第八条 校团委于每年十二月份受理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学生或学生集体应将申报材料(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各学院团委,并由各学院初审后统一报送。校团委不直接接受个人的奖励申请。
第九条 每学生(学生集体)每年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应按可申报的最高奖项申报一项。
第十条 校团委负责依据每年参评项目情况,成立由学校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相关专家、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部分校外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决定各奖项具体分配名额及获奖名单,同时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的特殊评审情况予以集体决策。评审结果应面向全校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由学生处根据每年情况列入下一年财政预算并按学校奖学金发放相关规定落实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原《关于鼓励学生参与学术科技活动的奖励办法》(师大学〔200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