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已于 2016年11月14日,经第七届76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的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办[2013]159号)的规定,充分尊重科研规律,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我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个人等签订的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三)校级项目经费:学校科研规划安排的各类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天津师范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研项目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学校对非涉密科研项目经费信息负责建立内部公开制度。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和法人责任。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一)学院和校内各类独立研究机构(以下统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对本单位各类科研经费使用承担主体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统筹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费用。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组或课题组建立的材料出入库制度进行监督。
(二)社科处和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指导和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审核横向、纵向科研经费的拨款;负责合同管理,做好免税备案等工作;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三)财务处:是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的财务审核;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规范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四)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情况,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强化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的意识。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向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账并编制项目决算。承担国家重大课题的项目组,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配备专职的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和课题提供专门服务。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中的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其他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测试化验加工费支付时应附检验、测试、化验等相关结果报告。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横向科研经费的直接经费中还包含代购设备费。是指横向科研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我方代委托方用于购置设备、仪器的经费。合同中需包含经委托方确认的代购设备清单,代购设备费仅用于为委托方购置设备,不得用于其它开支。项目合同经费1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不设代购设备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中的间接经费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含用于补偿我校及二级单位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如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奖励绩效经费等。奖励绩效经费是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而安排的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奖励绩效支出。
我校牵头的项目的间接经费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预算;我校参加的项目的间接经费,应按照获得直接经费的比例与项目的其他参加单位合理分配。
(一)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使用实行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总额控制。具体包含:项目管理费(对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的补偿)和奖励绩效经费两部分。其中,奖励绩效经费中的80%用于课题组成员业绩绩效奖励,奖励绩效经费中的20%用于二级单位业绩绩效奖励。比例如下表:
科技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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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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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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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经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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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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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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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绩效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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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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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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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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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及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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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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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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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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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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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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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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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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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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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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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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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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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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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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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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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重大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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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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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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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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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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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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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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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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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经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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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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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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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绩效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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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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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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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及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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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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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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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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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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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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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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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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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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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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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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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
|
2.2%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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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设置间接经费或者间接经费中不包含奖励绩效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需足额编制项目管理费等。
(三)横向科研项目可以设置间接经费,间接经费包括项目管理费(对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的补偿)和奖励绩效经费两部分。奖励绩效经费可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业绩绩效奖励支出。间接经费最大设置比例为税后项目实际可支配经费的50%,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总经费的8%)和奖励绩效经费。其中,奖励绩效经费中的80%用于课题组成员业绩绩效奖励,奖励绩效经费中的20%用于二级单位业绩绩效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经费及项目管理费有特殊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基于财政事业经费或财政专项经费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按照财政经费相关使用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各类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含学校配套科研经费等,不设置间接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全部用于科研直接经费,严格监管使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经批复后,需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额度控制手续。
第十五条 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程序,已批复的科研经费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事前提交申请材料,详细阐述调整事项及调整理由。二级单位审核后,社科处或科技处对预算调整的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审核,重大项目预算调整事项,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财务处依据批复后的预算调整结果,进行科研项目额度控制调整。
具体预算调整的内容和报批流程: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社科处或科技处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预算的调整,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社科处或科技处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项目(课题)直接经费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额度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预算总额。三项总额不得调增,可分项调减用于其他可调增的科目。
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直接经费中的其他各类可调增支出。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社科处或科技处,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财务处根据社科处或科技处审批意见进行会计核算。
(四)项目(课题)间接经费不得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有特殊合同要求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合作承担项目(课题)预算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社科处或科技处提交由项目(课题)牵头单位批准的预算调整意见,财务处在未支出的预算额度内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校内配套经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自筹经费进行配套的,以课题组自筹解决为主。项目批复后,拨付经费与配套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合作单位提供配套经费并在我校核算的,经费需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单设账户核算;配套经费不纳入我校核算的,需在预算申报文本中明确注明。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并存档。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剩余经费在结题后两年内可继续按原预算规定使用,用于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支出。结余经费留用两年后仍有剩余资金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零余额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使用。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学校计划的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编号后报送财务处,实行“一题一户”制,专户核算。学校的配套经费单独立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经费到款通知,并凭经费到款通知到财务处办理票据及经费入账手续。科研经费一律以转账形式收取,不接收现金。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财务处对列入预算的直接经费支出凭合法票据办理。
第二十四条 间接经费中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与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按1:1比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强化内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到学校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合同事项按照学校对外经济合同相关规定执行。科研经济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经济合同。
(三)科研经费支出时,需要项目负责人、经手人、验收人共同签字。项目负责人、经手人、验收人皆应为学校正式在编人员。验收人和项目负责人及经手人不得为同一人。
项目负责人为科研经费直接支出使用人时,应付直接责任和法律责任。科研经费直接支出使用人为科研团队成员而非项目负责人时,经费直接支出使用人应付直接责任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负第一监督审核及管理责任。
二级单位对科研经费支出应负主体责任。验收人、直接经手的各级财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对科研经费支出应负监督审核责任。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经费支出应负管理责任。
(四)科研人员办理科研经费支出时,应提供合法票据,并按要求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各级监督、审核、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及合同要求严格审核,加强监督与控制。
报销签字采取逐级审批、加签方式进行。单笔超过1000元(含)的支出,需由项目依托二级单位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加签审批;单笔超过5000元(含)的支出,需由项目依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的财务负责人加签审批;单笔超过1万元(含)的支出,需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加签审批;单笔超过5万元(含)的支出,需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加签审批;单笔超过10万元(含)的支出,需由学校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加签审批。
(五)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按要求使用公务卡支出或结算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按计划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或其他报酬性所得,审核通过后一律以个人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并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外拨经费应填写外拨经费转单,经各级管理部门逐级审签后办理。
第五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研制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知识产权法及学校相关文件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严禁借科研协作,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八)严禁设立“小金库”。
(九)严禁其他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开支。
第三十一条 学校健全包括审计、监察、财务、科研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制度与财务验收制度。学校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审计范围,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采取相应的审计方式。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开支手续。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项目研究内容或项目负责人者,科研管理部门将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科研项目的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配套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社科处、科技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师大政发〔2014〕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