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已经第七届73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年 11月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学院运行机制和治理体系,健全专业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业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天津师范大学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专业学院运行管理机制
第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专业学院领导班子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在《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和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面负责学院的各项工作,对学校负责。系、所、中心等是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单位,按照学院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院属单位的积极性。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制度,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协商,在决定重大事项前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重要学术事项要通过教授会讨论等,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教授会、教代会、工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业学院党政主要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行政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主体责任。领导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
(五)负责学院师生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统筹学院意识形态、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校园文化、法治宣传教育、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弘扬天津师范大学精神,加强师德建设和学风、教风建设。做好青年教师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学院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监督工作。
(七)负责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党组织开展工作。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发挥教代会、学代会作用,听取师生诉求,听取校友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承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党委工作。
第六条 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学院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教职工招聘、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与引进、绩效考核、解聘及退休等事项。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建设规划,开展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学科、专业评估,建设学科平台、学术梯队等。
(四)组织实施本科和研究生教学计划,制定落实教学质量保证措施,负责学院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等。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科研和社会服务计划,组织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及成果转化,抓好学术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高、影响大的标志性成果等。
(六)加强对学生(包括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级各类优秀学生(集体)的评选和奖励、违纪学生处分、学风建设和突发事件处理。负责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提高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七)依据学校规定,拟订学院招生计划。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开展招生宣传,做好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和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核和选拔工作。
(八)执行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院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办法。做好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并将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体系。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勤俭办学,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负责院内资产配置规划、统筹调配、安全完整,确保高效合理使用。审查、监督科研项目经费、院属单位经费的合理使用等。
(九)研究落实安全稳定工作。
(十)负责组织学院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交流水平。负责学院的校友工作。负责学院外籍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承担分管领域廉政工作,落实“一岗双责”。
(十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的行政工作,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学院院长定期向校长和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专业学院议事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基本管理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具体研究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安排部署相应工作。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二)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也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参加范围可包括院属单位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学术带头人、团委书记等。议题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时,院教代会或工会主席应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学生权益时,院学生会主席或团委书记应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主持。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财务、资产和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干部、奖惩和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根据班子成员提议研究确定,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四)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党政联席会议方可召开。讨论问题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有效。存在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酝酿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有关部门请示。
(五)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1.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2.研究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对外合作、学术交流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研究学院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干部人事调配、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学院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内控机制、年度经费预决算、组织收入、资金筹措、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资产配置规划、资产处置、绩效分配等重要事项。
5.研究学院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学风建设、教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7.研究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8.其他重要事项。
(六)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在决定前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学院教授会、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代会、工会、党外人士等的意见。主要领导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
(七)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一至两周召开一次,遇到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和决定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并专人保管,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应认真落实。
(八)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须回避。会议讨论情况和形成决定的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与院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二)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
(三)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班子成员不是委员会成员的,一般应列席会议。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决议时,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1.讨论决定本单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学院党委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分析党员、教职工思想状况,提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4.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措施,严格党内生活。
5.讨论党员发展工作,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分党校培训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6.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推荐、考察、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讨论本学院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等有关人员的配备和教育管理工作。
7.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重要工作。
8.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9.研究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
10.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
(一)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对学院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机构,一般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或2人。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教授会,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教授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业方向、学科布局和学科带头人的分布情况是民主推荐时的重要考虑因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参考推荐意见,研究确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建议人选。
4.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三)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对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3.审议教学机构和科研机构的设置、实验室建设及组织承担重点、重大项目等问题。审议学院的国内外重要学术合作事宜。
4.评价学院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或授权评定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奖项人选。
5.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纠纷提出裁决意见,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6.指导学院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7.其他应当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审查本单位有关学位授予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关学术事宜的学术机构,一般由5至9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设主席1 人,副主席1或2人,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院长担任。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包括系、所、中心主要负责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术带头人和教师代表。有博士授予权的学院,委员中博士生导师比例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二。以硕士点为主的学院,委员中硕士生导师的比例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二。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教授会,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教授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业方向、学科布局和学科带头人的分布情况是民主推荐时的重要考虑因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和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参考推荐意见,研究确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建议人选。
4.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出席会议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负责申报在我校已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硕士授权点和博士授权点。
2.审核相关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提出下一年度列入博士生招生计划的导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审核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4.审核及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5.审议学位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提出学位授予建议。
6.对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进行学术审核,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7.与学院行政机构和学术分委员会共同组织有关学科评估、重点学科申报等事宜。
8.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学术争议提出处理建议。
9.审议上报优秀学位论文。
10.工作权限内的其他职责。
(五)隶属学部的学院成立学位评审组,学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本规定产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是负责学院各类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的机构,由7至9人组成,设主任1 人,副主任1或2人,其中教授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主任一般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教授会,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教授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业方向、学科布局和人员分布情况是民主推荐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委员。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参考推荐意见,研究确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建议人选。
4.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举行会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在评审推荐时,凡涉及委员及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审核教师中级职称人员(德育讲师除外)的聘任资格。
2.初步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包括兼职教授)的聘任资格。在教授会议评议基础上,结合学科建设和单位发展需要,对具有参评资格的申报人进行评审推荐,按规定名额选拔优秀候选人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推荐。
3.工作权限内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分委员会
(一)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是对教育教学工作及其改革发展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审议的机构,由7至11人组成,接受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对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设主任1 人,副主任1或2人。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或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委员中应有学生代表。
(二)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教授会,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教授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业方向、学科布局和人员分布情况是民主推荐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委员。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参考推荐意见,研究确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建议人选。
4.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教学工作分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研究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改革方向,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领导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
2.论证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方案以及教学计划的调整。
3.对专业、课程、基地、师资队伍等教学建设规划和评估标准,进行咨询和审议,指导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评估。
4.向党政联席会议推荐教学名师奖、教学成果奖等。
5.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审议教材的使用,推荐各类重点教材和评奖教材。
6.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师、学生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反映,检查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
7.促进教学改革,指导教学研究工作,评议教学改革和研究的立项和申报。
8.开展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第十四条 教授会
(一)教授会是教授治学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对学院的重大学术决策、发展战略提供专业咨询、评议。
(二)教授会一般由学院专业技术系列的全体在编在岗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较少的学院可包括部分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系列副教授、副研究员。学院党委书记应进入教授会。教授会设召集人1人,一般由学院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办事
公道的
教授担任,由教授会全体成员推举,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院长一般不兼
任
教授会召集人。
(三)教授会开会时,一般由学院科研秘书或学术分委员会秘书做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院长或副院长受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的委托,就重要学术事
项咨询
教授会意见。由召集人主持教授会,提出书面意见。学院重要学术事项决策须认真听取教授会意见。
(五)教授会评议、咨询事项包括:
1.对学院的重要学术政策和改革措施等提出评议或咨询意见。
2.对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等问题中的重大事项向学院提出评议或咨询意见。
3.对学院教师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与引进、学术绩效考核等重要事项向学院提出评议或咨询意见。
4.对其他重要学术事项提出评议或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教代会、工会
(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在学校教代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推行院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各专业学院应遵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人数在80人以下的学院一般实行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二)学院工会是在学校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具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学院工会的基本职责。
(三)教代会、工会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1.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以及阶段性工作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调整、科研规划、队伍建设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改革事项以及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通过学院分配方案、岗位聘任与考核办法、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意见。
4.听取学院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干部。
6.听取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上述各项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六条 其他
(一)当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在做出决议后,接到书面申诉时,属于程序等行政事项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调查复议;属于内容、标准等学术事项的,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征求学院教授会意见,也可提交相应校级委员会裁定。
(二)各种正式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第四章 重要工作的基本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的各项工作和决策要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文件和工作程序进行。校属研究院、隶属学部的专业学院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招生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学院招生总名额确定院内各学科专业招生名额,并将名额分配情况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报名工作,组织初试命题、阅卷、复试、公示、受理招生过程中考生提出的质疑和申诉。
(四)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拟录取名单,公示并报研究生院。
第十九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学校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学院推荐和接收工作具体方案。
(二)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推荐和接收工作,负责处理申请者的质疑和申诉。
(三)组织推荐选拔时,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素质考核,对考核成绩、综合排名和推荐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学院的免试研究生建议名单,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四)组织接收工作时,按学校规定开展复试,择优录取并公示接收推荐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学院的接收推荐免试生名单,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二)报教务处审核后,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提出答辩申请,通过答辩资格审查、论文评阅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硕士论文答辩须提前3天在全校公告。
(二)成立答辩委员会,其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校学位办备案。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至5位专家组成,应由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中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要有1名校外专家。主席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
(三)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对论文进行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赞成的,方为通过。表决时,未出席委员不得会外、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的方式投票,决议需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通过后,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授予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提出答辩申请,通过答辩资格审查、论文评阅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博士论文答辩须提前3天在全校公告。
(二)成立答辩委员会,其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校学位办批准。答辩委员会由5至7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名校外专家,博士生导师人数需占答辩委员的半数以上,主席须由校外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
(三)学院按照有关要求筹备答辩会。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对论文进行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赞成方为通过,表决时,未出席委员不得会外、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的方式投票,决议需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通过后,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人员招聘的基本程序
(一)学院根据人员编制和岗位控制数,结合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人员补充计划和需求分析报告,报人事处提交学校审批年度用人计划。
(二)由学校统一发布需求信息、招聘方案。
(三)应聘者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学院招聘领导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初选,初选结果报人事处。
(四)应聘硕士层次教师或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由人社局或学校统一组织公开招聘考试,学院依照公开招聘方案要求配合学校工作。
(五)
应聘
博士或高级职称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则须向教授会述职,包括学术成果、试讲课程等,由教授会给出评议意见。按照规定进行专业考核,由学院专业考核小组依据应聘者考核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形成评价意见。
(六)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规定比例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程序
(一)学院对拟引进者的申请材料、学术背景、学术水平、师德学风等进行调查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学院评审程序。
(二)召开教授会,所应聘的系、所、中心负责人参加会议,拟引进人员在会上做学术报告,介绍研究成果、学术发展等,回答与会教授提问,教授会形成评议意见。
(三)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参考教授会评价意见,研究确定人才引进建议人选及岗位、待遇建议,按照学校要求,将其成果材料等报送人事处参加匿名评审等。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人员名单及业务清单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汇总情况交人事处。
(二)学校制定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指标方案并予以公布,各系列高级职务推荐指标下达至各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
(三)召开教授会,申报人向教授会述职,形成评议意见。
(四)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推荐,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职称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岗位聘任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院属单位负责人和教代会、工会负责人等组成的学院岗位聘任领导小组。
(二)学院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情况,制定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或相关机构审批。
(三)教职工本人提出岗位应聘申请。
(四)学院岗位聘任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提交岗位应聘报告。
(五)召开岗位聘任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议竞聘报告,结合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岗位聘任初步方案。
(六)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岗位聘任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或相关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基本程序
(一) 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选聘
1.申请教师提出申请。各学科负责人依据申请教师的科研、教学等基本情况,确定建议人选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教师硕士生导师进行审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破格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选聘
1.申请人提出申请。学科带头人依据学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提名。
2.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提名人进行初选。初选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第二十八条 新增博士生导师遴选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二)学科带头人对申请人进行提名。
(三)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委员同意者列为推荐人选。
(四)将推荐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
(一)学院党政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准确了解情况,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研究解决方案。
(三)如遇学生发生重大疾病或伤亡事件,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协助其处理相关事宜。
(四)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消除事件不良影响,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条 经费分配、使用的基本程序
(一)汇总学院年度经费需求,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来源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二)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经费预算方案、捐赠资金的接受和使用,经学校批复后执行。
(三)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学院院长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年终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由院长或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在全院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上作年度财务报告,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教学科研和办公用房调配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本院事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院内公房调配和使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院内各有关单位提出房屋使用申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调配方案。
(三)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调配方案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四)调配方案经学校审批通过或报学校备案后, 开展院内公房调整。
第三十二条 评选先进人物、奖教金、奖(助)学金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评奖信息。
(二)以申请人自荐或他人推荐的方式报名。根据不同奖项,可以系、所、中心、科室、专业、班级等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初步人选。
(三)根据学校规定,分别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专门机构会议,研究确定获奖名单,并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选拔非处级系、所、中心等负责人的基本程序
(一)学院党委组织民主推荐。
(二)参考民主推荐结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
(三)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四)经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发文。
第三十四条 其他重要工作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关系准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身作则,廉洁从政。
第三十六条 书记和院长的关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的事业共同负责。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书记和院长共同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共同负责贯彻学校的各项决定和决议。书记和院长既分工又合作,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团结并带领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领导能力。
第三十七条 正职和副职的关系。学院副职在正职的领导下,协助正职做好分管工作。副职之间是分工协作的关系,工作中应互相支持,互相帮助。正职要尊重副职的意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支持并督促副职开展工作。副职要从全局工作出发,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做好分管工作,认真执行正职在班子决策基础上交办的工作,及时向正职汇报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政工作的协调配合。领导干部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正确对待工作中的意见分歧,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支持,加强沟通和协商,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
第六章 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换届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专业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任期届满,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进行换届选举。
(二)学院党委换届的基本程序
1.任期届满的学院党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换届选举的请示。
2.经批复后,酝酿、提名、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3.完成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党委组织部。
4.经批复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需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委,应按要求做好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组织部对本届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进行民主测评,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5.报学校党委,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四十条 学院行政班子换届
(一)专业学院行政班子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进行换届。班子成员最多连任2届,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超过2个任期者,原则上不再提名为候选人。行政班子换届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行政班子换届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现任行政班子要按照学校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行政班子换届的基本程序为:
1.提交换届请示。
2.行政班子成员完成个人述职报告。
3.召开行政班子工作总结会,完成本届行政班子工作总结。
4.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由行政班子成员做个人述职报告,院长代表行政班子做工作总结报告。
5.在参会范围内对行政班子和行政班子成员在任期内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就下一届行政班子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6.组织部当场收回民主评议表和民主推荐表,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四十一条 坚持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院长、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及其他工作中涉及经济活动的中层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届中审计。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循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学院党委书记每学期要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院长每学期要向全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学院为学生代表参与评议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学院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校党委、纪委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和监督的作用,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十五条 院务公开是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是学院日常事务工作的重要方面。
第四十六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二)学院教职工招聘、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引进与培养、绩效考核、“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等具体规定、操作程序及结果,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办事流程及岗位职责等。
(三)学院经费及其他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
(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费收缴使用、评优表彰等党务工作事项。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勤工助学、特困生资助办法,学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依据规定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包括: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教授会,设立院务公开网站、公告栏、公示栏、公开意见箱,及时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等。充分发挥教授会、教代会、工会和其他专业性委员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十八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优良教风学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任务分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每年要检查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向校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定期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 学院领导班子或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考核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目的在于客观评价每个教职工的实际表现,激励先进,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地实施奖惩,确保学校工作目标的实现。考核结果是岗位聘任的主要参考指标。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学院按照学校绩效考核相关文件要求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完善绩效考核细则,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完成考核工作。
(二)教职工提交个人考核述职报告,填写考核表,被考核者在本部门一定范围内做述职报告。
(三)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在听取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被考核者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四)将考核结果报学校有关部门。
具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政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
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对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形成班子和班子成员述职报告。
(二)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会议,班子和班子成员做公开述职。
(三)对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四)党委组织部汇总统计民主评议情况,以规定权重计入整体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按照学校有关实施办法和年度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学校现行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发展与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师大党发〔200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