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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2017-03-03 16:21  

关于印发《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经第七届73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1111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推动天津师范大学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的出席成员为校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对学校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特别重大事项可提请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

二、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讨论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方案和措施,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学校党代会、全委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等;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讨论决定干部招聘引进、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任免调动、党政纪处分及退休等方面事项,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选拔校级后备干部人选和拟报上级党委(党组)任免的干部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后勤保障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重大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

(六)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等有关事项,讨论决定学校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及“三公”经费支出等有关事项,讨论决定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超过50万)的使用安排,讨论决定重大基建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要资产、国内外重要交流与合作项目等有关事项,讨论决定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接受和使用大额捐赠等事项的处置方案;

(七)讨论决定重要奖惩事项,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各级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人选等;

(八)讨论决定党的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研究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离退休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第七条 议事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会前调查研究、沟通酝酿、确定议题,会上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会后上报、传达决议等环节。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涉及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酝酿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第九条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一般由职能部门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报党委书记批准。提出的议题要进行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方案。

第十一条 议题的提交由职能部门负责人通过办公网议题提交系统填写并打印《议题提交单》,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一般要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党委办公室,经党委办公室汇总,呈党委书记审批后确定上会议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临时动议,不予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贯彻集体领导的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坚持一切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对决策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不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提交审议。

第十三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主要领导最后发言。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对于只需在党委常委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时,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同时讨论多个议题时,必须逐项表决。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主要负责人要在其他班子成员发表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得抢先发言定调,不得限制发表意见,更不得排斥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承担党委常委会议会务工作。负责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到会汇报相关情况,负责做好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经有关部门拟稿、党委办公室核稿后,由党委书记签发。以行政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校长签发。

四、落实和督办

第十七条 经党委常委会讨论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精神,负责将会议议决事项中涉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内容及时传达并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决议在贯彻落实中如需变更或调整,应按常委会会议制度规定的程序提请常委会复议。

五、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常委,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党委常委代为转达。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审议、表决涉及常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常委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必须严格保密,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师大党发〔2016〕118号关于印发《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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