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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2017-03-03 16:15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调整党费

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201694日第七届61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规定》)文件精神和天津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组通 [2016]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解释,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党费收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党费计算基数

1.在职教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的计算方法

我校在职教工党费计算基数的计算方法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四项之和扣除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作为基数(已包含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以此基数再扣除此基数中超过个人所得税征收起征点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党费计算基数。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的计算方法

我校退休干部、职工党费计算基数的计算方法为: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实发的退休费作为党费计算基数。

我校离休干部党费计算基数的计算方法为:基本离休费、未纳入部分、离休补贴、生活补贴四项之和扣除离休干部护理费作为党费计算基数。

二、党费收缴比例

1.在职党员党费收缴比例按照《规定》第二条执行,具体党费收缴比例如下:

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教工党员,根据每月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交纳;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交纳;

10000元以上的按2%交纳。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党员根据每月党费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3.学生党员(含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请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69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师大党组〔2016〕1号天津师范大学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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