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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3-02 16:15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

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经2016429日第20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42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

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校学位证书制发工作,保证我校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和《天津市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实施办法》(津学位〔20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第二章 学位证书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我校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的设计、印刷工作。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的制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区分专业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应注明专业领域。

(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学校钢印,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

(五)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我校自行编排的顺序号码。博士、硕士、学士分别顺序编号。

(六)发证日期(填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日期)。

第五条 经学位获得者本人申请,可向其颁发学位证书的英文副本。

第六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对学位证书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证书使用情况须如实记载。

第七条 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予以撤销的学位,学校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并将学位撤销决定及名单按相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出现上述情况,经本人申请,可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位证明书应体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学位证书应包括的内容。学位证明书编号统一采取“ZMS(英文大写字母)+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四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出具证明书的年份(如2016年出具的学位证明书,填2016);后四位数为我校自行编排的顺序号码。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明书分别顺序编号。

学位获得者申请出具学位证明书,需经导师、学院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填写《学位证明书申请表》,向学校学位证书制发部门提出申请。学位证书制发部门核对相关学位授予信息后,按有关规定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九条 如需变更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的样式、内容,应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位证书制发部门将上一学年度发放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情况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相关情况报送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须向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报送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议后,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学位授予信息,每位获得者,均需对应一条学位授予信息数据。

学位授予信息应包括:学位申请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内容及数据结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市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备案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经相关分委员申请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报送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学位授予信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学位撤销决定及名单等有关信息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的设计具体特征见附件。

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设计的知识产权归我校所有。

第十六条 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执行。

附件

天津师范大学学位证书的设计特征

版式:学位证书从上到下依次是校徽及中英文校名组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证书字样,学位获得者2吋标准照片和主要学位授予信息,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底部是学位证书编号和学位授予日期。学位证书采用竖版正度16开大小,略作修改(190mmX260mm),便于携带和复印。

色彩及寓意:

学位三级证书分别使用天津师范大学VI视觉系统中的标准色彩——红色、绿色和紫色,并在此基础上加深,以体现证书庄重的视觉效果。

红色为我校主体标准色,用于学士学位证书(学校本科学生居多,故使用主体标准红色),象征激情四溢,精力充沛;硕士学位证书采用蓝绿色,寓意发展与希望;博士学位证书采用紫色,象征着高端、深邃与学术研究的神圣感。

图形及寓意:

证书内页边框纹样采用中国传统纹饰中的“回纹”连接组合演变而成。证书内页版式中回纹的单纯与简洁、规整与秩序,体现图形构成的意象化审美观念及深厚的人文内涵。

《说文解字》载:“回,转也。中象回转之形”。迂回往复的“回纹”图形象征着学校与学生未来的事业连绵不绝、顺畅日久。证书中央背景采用我校地标性建筑“时间广场”和波浪形底纹组合,除明确天津师范大学的学校特征外,还寓意时间在此凝聚成永恒的记忆,与天津师范大学的教育理念及精神内涵相契合。

学位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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