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
学生公寓控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控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控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倡社会公德,保障学校师生健康,有效消除吸烟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以及给学生公寓带来的火灾隐患,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创建无烟学生公寓,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实际,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学生公寓的所有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公寓所有区域。
第二章 控烟管理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研究制订学生公寓控烟工作年度计划及各项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学生公寓控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控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公寓生活管理指导中心作为学生公寓控烟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1.在学生处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定期召开控烟工作会议,及时解决控烟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3.定期组织学生公寓各类管理人员、自管会成员、学生公寓楼长、层长、舍长等人员培训;
4.定期对学生公寓控烟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5.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工作;
6.配合各级部门控烟工作的实施;
7.对违反相关规定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五条 学生公寓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为控烟责任单位,负责本学院学生公寓入住学生的控烟工作。
第七条 控烟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本学院学生通过主题班会、板报、海报、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学习天津市及学校有关控烟的各种规章制度(如结合每年的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熟练掌握本办法,并严格执行天津市和学校有关控烟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生公寓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立控烟监督员。控烟监督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学生公寓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每周至少一次对学生公寓内的控烟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九条 本校师生均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在学生公寓的吸烟行为。
第十条 学生宿舍一旦被发现有吸烟行为的学生,经查核实责任人后,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查处1次吸烟者将给予口头警告;查处2次吸烟者将给予全楼和全院通报批评;查处3次吸烟者将给予警告处分;查处4次(含)以上吸烟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因吸烟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宿舍任一成员有权利制止外宿人员在本宿舍吸烟、丢弃烟头,宿舍成员也不得以外宿人员在本宿吸烟为借口拒不承认本宿存在的烟头。上述情况无人承担责任时,给予宿舍全体成员对应处理。如违反者为非本宿舍人员,在给予违反者对应处理的同时,给予被访人员或被访宿舍全体成员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每学期,凡因吸烟问题被3次限期整改的宿舍,除给予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外,该宿舍全体成员取消学年度评优资格,被3次限期整改宿舍(含混合宿舍)数达所在班级宿舍20%及以上者,所在班级取消学年度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等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各控烟责任单位控烟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各部门年度学生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