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天津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信访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天津师范大学信访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天 津 师 范 大 学
2016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一、信访工作是学校一项经常性的群众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接受监督,实行民主办校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为做好学校信访工作,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稳定发展,根据《信访条例》、《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校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含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三、学校师生员工、校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及侵害影响他人的行为。
四、信访工作应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效地开展工作。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更要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民主决策、恪尽职守,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条 信访工作原则
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妥善处理问题”的工作原则。
六、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七、坚持“逐级上访,分级受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信访分级管理
八、学校信访工作构建校、院(以及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两级接访体系。
九、学校成立以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代表学校受理信访工作,协调、落实和督办全校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
十、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学校信访二级接待单位。各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置信访事项接待员;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信访事项接待员。
十一、学校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对于群众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属于哪个单位管辖的由哪个单位处理,不得推诿。涉及校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信访二级接待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报校信访办公室决定受理单位。
十二、强化信访二级接待单位的信访工作责任,能在基层解决的问题、能由有关单位解决的问题不上交学校,努力将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
十三、学校设置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安全保护设施,以适应开展信访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信访工作职责
十四、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2.承办上级单位和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个校内单位之间的信访问题以及应由学校信访办公室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3.负责向学校有关单位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
4.对信访二级接待单位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进行复查。
5.及时研究、分析群众信访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报告校领导和有关部门。
6.及时、妥善地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并采取措施,有效地劝阻和疏导上访人员,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7. 对信访者来访期间发生实际困难而其本人又确实无力解决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酌情予以帮助。发现险象或特殊情况,应采取灵活的应急措施。
8.每学期对学校信访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9.根据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全校信访统计数据和其他工作材料。
10.负责对学校信访工作业务的指导、培训,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11.认真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等信访二级接待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对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保证本单位信访工作顺利进行。
2.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报告处理结果。
3.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信访。
4.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良情绪和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并采取措施,有效地劝阻和疏导上访人员,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5.阅批信访件,接待来访,处理一般信访事项。
6.对重要信访事项或重要信访信息及时上报学校信访办公室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7.对信访者来访期间发生实际困难而其本人又确实无力解决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酌情予以帮助。发现险象或特殊情况,应采取灵活的应急措施。
8.协助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
9.做好信访的答复及相应的教育疏导工作。
十六、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等信访二级接待单位信访事项接待员职责:
1.处理日常信访工作,受理信访件,接听记录信访电话,接待信访人。
2.根据上级领导或本单位信访负责人的批示处理信访事项。
3.对信访者来访期间发生实际困难而其本人又确实无力解决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酌情予以帮助。发现险象或特殊情况,应采取灵活的应急措施。
4.收集、记录、整理并妥善保管信访材料,按规定和要求上报重要信访信息、信访统计数据。
第五条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七、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含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访等方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学校师生员工、校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1.对学校和学校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对学校和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和控告。
4.对反映的问题 , 要求解决或者答复。
十八、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反映情况应当客观准确,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冒用、盗用他人名义信访,必要时应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
3.遵守接待场所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4.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十九、有下列行为的信访人,将视情节由学校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围堵、冲击我校办公、教学及其他公共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6.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7.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信访工作流程
二十、信访事项的提出:
1.信访人应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信访接待单位提出信访事项。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含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住)址、联系方式和诉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住)址、联系方式和诉求、事实、理由。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信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项费用自理。
4.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已有复查意见的,不予受理;对已有复核意见的,不再受理。
二十一、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程序:
1.处理来信(含电子邮件、传真)
(1)当日来信,当日开封,不拖延积压。折封时要对来信夹有的各种证件、票证、现金等核查登记,与原信一起妥善保管;对来信有缺页、破损的,要注明情况;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保存电子邮件发件人邮箱地址,保留传真件发送方电话,以佐证投信、收信的时间、地址;要将信封与信纸一并装订。如是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来办理的信件,随信的转办单,应一并装订。
(2)阅信要认真细看。将来信人姓名(名称)、地(住)址、联系方式、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摘要登记在《信访事项登记表》。
(3)如决定受理,根据情况填写《信访事项办理单》。将填写好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与信件装订在一起,送本级信访工作负责人阅批。
(4)按本级信访工作负责人批示迅速办理。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弄清事情原委,及时复信。发现重要问题,马上向本级信访工作负责人汇报。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信访件,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向上级机关答复。
(5)根据实际情况,确应转交校内有关单位办理的,要及时归口办理,并查询处理情况,保证信访事项及时解决。对未能妥善解决信访事项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
(6)对来信应及时认真答复。复信工作同样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正式答复。复信要防止简单化,力求切实、适度和有针对性。对匿名信可视具体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反馈或公布调查结果。
(7)来信处理结束,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2.接待来访
(1)来访群众填写《信访事项登记表》,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来访人姓名(名称)、地(住)址、联系方式和诉求、事实、理由。
(2)同来访者交谈,要坚持“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听,就是耐心地倾听来访人的意见,让其把话讲完;问,就是把来访者没有讲清的主要问题问明白,特别要把事情经过、主要情节、过去上访和处理的情况、这次来访的要求及其理由了解清楚;记,就是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分析,就是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一问题应由哪一级、哪个部门承办,为下一步办理和解决打下基础。
(3)如决定受理,填写《信访事项办理单》,送本级信访工作负责人阅批。一般事项可由本单位信访事项接待员或信访工作负责人接访;根据实际情况,确应转交校内有关单位办理的,要及时归口办理,联系相关单位安排接访,并查询处理情况,保证信访事项及时解决。对未能妥善解决信访事项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
(4)对来访人要反复、耐心地做好疏导工作,对未弄清情况和核实的信访事项,不能随意表态。对来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明;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应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将解决情况记录在案。
(5)对于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报告信访工作负责人和上级信访部门。同时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对于少数无理纠缠的来访人,要坚持具体对象具体对待,摸清思想,对症下药。对一些错误做法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正确对待自己的问题。
(6)来访处理结束,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3.接听电话处理
(1)认真接听,做好电话记录,填写《信访事项登记表》。准确记录信访人姓名(名称)、地(住)址、联系方式和诉求、事实、理由。接听人做好记录后,要将记录内容复述一遍与信访人进行核对。
(2)如决定受理,填写《信访事项办理单》,送本级信访工作负责人阅批。
(3)能当时答复的问题当时答复;暂时答复不了的,经办理有结果后再答复本人;难以解决或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将解决情况记录在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应转交校内有关单位办理的,要及时归口办理,并查询处理情况,保证信访事项及时解决。对未能妥善解决信访事项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
(4)重要电话信息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信访人。
(5)来电处理结束,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二十二、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应当受理的事项,向信访人书面送达受理告知书;对不在受理事项范围的,向信访人书面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人姓名(名称)、地(住)址不清的除外。
二十三、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确需向校内其他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送达;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信访工作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出具《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二十四、学校信访办公室发现校内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督促提示,并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十五、信访人对学校信访二级接待单位就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办公室申请复查。信访人对学校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学校提出信访事项的,我校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同时,要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工作。
信访人对学校信访办公室就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信访人对学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学校提出信访事项的,我校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同时,要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工作。
第七条 领导接访与包案
二十六、学校各级主要负责人是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信访工作,亲自批阅群众来信,亲自接待群众来访,亲自接听群众来电,定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七、学校定期设立校领导信访接待日,一般为每月第二周周二(寒暑假除外,节假日顺延至下周二)。拟在接待日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要向校信访办公室提前预约,并服从安排。校领导信访接待日相关安排或调整在校园网主页进行公告,校信访办公室根据信访人预约情况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陪同校领导接访。校领导在信访接待日一般不就信访事项提出答复性处理意见。
二十八、校领导信访接待日受理事项范围:
1.对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决定的意见、建议或咨询。
2.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或咨询。
3.对加强和改善学校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4.对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安排方面的意见、建议。
5.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6.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在保障党员权利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意见、建议。
7.对校内单位拖延不办或无力解决信访事项的意见、建议。
8.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与学校有关、需要学校给予帮助的事项。
二十九、坚持各级领导干部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做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愿望,关心群众疾苦,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抓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严格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对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认真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信访信息管理
三十、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报送信访信息,确保信息传递渠道畅通,特别是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三十一、学校两级信访接待单位每月定期汇总《信访信息》。信访二级接待单位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包括寒暑假,遇节假日顺延)向校信访办公室提交本单位上月《信访信息》。当月无信访信息的,提交“信访信息零报告”。校信访办公室于每月初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交全校上月《信访信息》。
三十二、学校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要着重研究苗头性、普遍性、特殊性、政策性的信访信息,在定性分析、对比分析、典型分析、时空分析的基础上,努力筛选出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三十三、学校两级信访接待单位要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在预防信访发生、接待信访事项、查办信访案件、解决信访问题、化解信访积案等方面的经验,加以推广。
第九条 信访档案管理
三十四、处理信访事项要手续完备,妥善保管来信原件、信访登记、过程记录、办理结果等有关材料,结案后及时归档。
三十五、信访档案管理要求案件装订标准、规范。卷内必须材料齐全,排列顺序准确,随时立卷,及时归档。信访案件档案按 “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案结卷成,一案一档。文书档案及一般信访件,可组合装订立卷,注意分类组卷。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完毕。严格管理好信访档案。严禁私自借阅或将案卷资料带离办公室。需摘抄、复印的,须办理手续。
三十六、档案资料要实行专柜专人管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十条 信访工作纪律
三十七、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隐匿、篡改或扣押信访材料;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三十八、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十九、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时限的规定,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四十、保守信访工作秘密,妥善保管信访资料,防止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表、报告、统计、数据、信息等资料的扩散、外传、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保存、销毁信访材料。
四十一、对于上报的重大信访案件材料,要按机要件规定办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不得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情况向信访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泄露。
四十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奖惩
四十三、学校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的机会和条件,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及时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办事公道、作风优良、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信访干部队伍。
四十四、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以表彰和奖励。
四十五、信访工作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5.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6.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7.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作风粗暴,激化矛盾,或泄露工作秘密的。
8.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第十二条 附则
四十六、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解释。
四十七、此前校内相关信访工作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信访有关文书样式目录及使用说明
2.天津师范大学信访事项登记表模板
3.天津师范大学信访事项办理单模板
4.受理告知书模板
5.不予受理告知书模板
6.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模板
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模板
8.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模板
9.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模板
10.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模板
11.信访事项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模板
12.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模板
13.不再受理告知书模板
14.送达回证模板
15.信访信息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