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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6-06-20 15:29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611320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11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政府采购活动、验收核查等方面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我校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天津师范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指学院、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及独立建制的二级单位等,下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基建维修处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实施。

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服务。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对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维修处及相关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形成职权明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并进行工作指导。

第二章 执行范围及形式

第四条 凡属《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和限额标准》)目录规定内的货物、工程、服务,均须依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

目录之外且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须按照分散采购的要求委托校外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

目录之外且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采购。

第五条《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天津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文件执行,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每年初在校内公布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解读。

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

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第六条 校外采购代理机构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由市政府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七条 依照国家规定,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

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是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tjgpc.gov.cn)电子竞价交易平台实施采购的方式。

第三章  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审批管理按照分类管理、计划多元、采购集中的原则,依照采购项目类别,实行归口审批。审批管理部门及范围是: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计划的立项审批工作;

基建维修处负责工程项目采购计划的立项审批工作。

不属于单一类别的采购项目,应按预算额度占比大的归口审批,如预算额度占比接近,按项目总体属性归口审批。

第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根据天津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经济责任制、三重一大规定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管理部门应在可行性、必要性、前瞻性、成套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及资金落实情况、投入产出分析、节能、环境评估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后进行审批。

第十条 各申购单位依照审批相关管理规定提前做出采购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采购申请,项目通过审批后由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执行采购。

第十一条 各审批管理部门要加强采购计划管理,每年630日和1231日前分别提交当年下半年和转年上半年的采购计划,汇总上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 拟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组织论证,通过审核、论证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章 采购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目录和限额标准》对政府采购计划逐项拟定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形成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照上级相关管理规定,分期上报天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核或备案通过后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拟定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购单位,从商务、技术方面提出需求和标准。

技术方面:货物类项目需提供规格、配置等相关技术参数、指标,其中如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材料;工程类项目需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服务类项目需提供具体服务要求、标准。

商务方面:需提供资质要求、验收时间、保修年限、技术服务与培训、预算金额、付款方式等要求。

申购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分析,提出科学真实的采购需求,确保招标文件中所提内容没有任何歧视性、排他性、指向性的条款并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审定采购项目需求,确定招标文件。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对申购单位所提的采购项目需求建议进行审核论证。对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或单件金额4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及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均需通过电子通讯或现场评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论证。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将招标文件委托给已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会同申购单位共同确认招标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采购时间与地点、技术要求、商务要求、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方法等。

工程类项目采购招标文件需经审批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 委托校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程序:

(一)招标文件公示

校外采购代理机构在国家或天津市规定的官方媒体上公示学校确认的招标文件,无供应商质疑方可组织展开采购活动。公示分为征询供应商意见和公开发布标书两个阶段。公示时间根据天津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评审原则

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的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授权相关人员作为学校代表,与财政局所聘请的评审专家形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采取网上电子平台竞价方式采购的项目,无评审委员会,通过电子竞价平台依照是否满足采购实施原则进行客观评审。

(三)确认中标单位

对于有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项目,须依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确认中标单位。对于网上电子平台竞价方式采购等无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项目,须选择最低价供应商为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校内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

根据天津市相关规定,对政策允许学校直接组织采购的项目依照额度采用三种采购模式进行采购。

(一)预算金额5万元(含)至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采购。涉及到技术复杂或校园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项目,也可委托校外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1万元(含)至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申购单位经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自行通过询价或谈判方式组织采购,采购实施后须将完整的采购过程文件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文件包括确定询价或谈判对象的原则、标准、过程及形成中标结果的依据,申购单位经办人及主要负责人需确认签字。

各单位每年仅可使用一次上述自行采购方式采购同类产品。

(三)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申购单位经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直接自行采购,但同类项目一年内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十八条 废标的采购项目,申购单位须重新履行采购程序。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成交金额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申购单位必须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申购单位采购项目负责人对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及中标应答结果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工程类项目还需审批管理部门进行确认),交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复审并加盖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专用章

经批准申购单位可自行采购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下的项目,必须按照上述原则和程序签订合同,自行采购单位对采购结果、合同签订与履行负责。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对申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的合同,加盖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专用章

第二十条 合同的执行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申购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申购单位落实合同的执行,并依据合同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货物类、服务类合同验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对工程类合同验收按照基建维修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一经签订必须坚持其原始性、真实性和严肃性,原则上不能进行变更。确因出现新的需求或特殊情况,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申购单位可以提出合同变更申请,变更内容应仅涉及合同中原有内容的数量增减且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申购单位和供应商须将变更的理由、相关证明以及双方约定的补充协议、后续的相应措施保证等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审批管理部门。变更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由审批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审批管理部门依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相关规定报分管校长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供需双方正式签订补充协议,加盖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专用章后方可实施变更。

涉及其他调整变更合同内容的申请不予批准,新增合同内容应重新履行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供应商中一方出现违反合同行为,另一方须将违约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给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核查清楚后报上级相关主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或文件规定处理。

未能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验收合格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申购单位须按照学校账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办理入账手续。做到合同清单与资产账目、实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申购单位在办理采购项目付款时,须向财务处出具采购合同,支付全款时同时应出具验收报告。工程类采购项目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服务类采购项目应按照合同内容和标准出具服务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主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对相关当事人、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校内非财政性资金用于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各审批管理部门应根据《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制定相应类别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涉及事宜,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采购行为按照其他相关行业或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师大政发〔201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师大政发〔2016〕4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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