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实施政府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5日第25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学校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及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货物是指多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之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其他项目,使用单位可向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委托招标采购,招标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政府采购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全程监督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和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维修处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协调工作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单位,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学校其他部门不得自行组织采购。
第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办公室,是负责监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机构,成员由监察室、审计处负责人组成,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全面负责。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实施分为项目审批和项目执行两个阶段。
(一)项目审批阶段
依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及学校管理部门职责。采购项目具体负责审批的部门如下: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的审批工作;
基建维修处负责工程类项目采购计划的审批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服务类项目采购计划的审批工作。
(二)项目执行阶段
1.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学校审批通过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形成采购计划,确定委托机构和采购方式,上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天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2.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天津市财政局意见负责采购项目执行、组织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等相关工作。
3.监察室负责对政府采购整个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受理有关投诉;审计处负责相关项目的过程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天津市财政局规定委托校外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执行采购。
第八条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必须依法签订采购合同,任何一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及结果的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上一年度的合同执行情况综合检查并将结果给予通报。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条 监察室、审计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任何参与采购的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合同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师大政发﹝201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