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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培育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2016-01-08 08:42  

天津师范大学培育国家社科

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培育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成果,提高我校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的竞争力,学校决定设立天津师范大学培育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培育基金)。为科学、规范地管理好培育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已完成过或在研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长期稳定明确的科研方向且形成系列成果的教授均可申报。

第二条 培育基金的项目选题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体现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要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学科前沿相一致。

第三条 培育基金的项目选题要体现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创新价值。基础理论类选题要立足学术前沿,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对策类选题要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前瞻性;跨学科研究选题要体现学科的交叉渗透的属性和特点。

第四条 学校每年的第三季度开始受理下一年培育基金的申报,第四季度完成评审工作。具体申报事项由社科处在办公网上公布。

第五条 学校社科处负责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培育基金依据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六条 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培育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专项基金申请书》,该申请书可在社科处网页上下载。

第七条 培育基金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三年中项目负责人应至少主办两次学术会议,每次邀请5名以上校外同行专家围绕拟申报选题进行研讨;所提出的选题应入围下一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指南,在下一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招标申报中入围。

第八条 学校设立培育基金每年32万元,资助4项,每项8万元。培育基金经费分三次划拨,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拨付30%,第三年再拨付剩余的40%。如选题提前入围随之拨付剩余经费;如培育期间退出或未实现培育目标,剩余经费收回,项目负责人对已拨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社会科学处。

附件【师大政发〔2015〕44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培育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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