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办﹝2005﹞6号
关于以学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形成的公文,应遵循《天津师范大学公文处理办法》(师政发﹝2001﹞1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文办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水平,现就发文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发文办理指以本学校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印章、发放等程序。
2.情况确定、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关系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要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5.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8.公文中的数字、成文日期、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方报领导签发。
(四)公文送校领导签发前,应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要予以修改、协调或退回起草部门。
(五)以学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管负责人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1.发文初稿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阅后,到党校办机要科领取发文纸,填写后,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2.由秘书科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充备,上会内容是否与公文内容相符,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文字、标点是否统一、规范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加强公文的审核把关是学校各级办公室的一项基本职责。这项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影响我们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因此,对公文的起草、审核把关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把关。主管领导、主管主任要加强对公文主办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并认真负责的审核,有疑必问,有错必改,确保行文准确、规范、及时。
1.申办发文部门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办公室送交初稿,办公室接受文稿后应立即进行核准、修订,报有关领导阅批、制文、发文等工作,在两日内按时发文。
2.公文的起草、修改、审核、把关、制发等各个环节都要精心、快速、有登记,有手续,严防丢失。如遇特殊问题,办公室及时与发文部门联系、沟通、商议,保证公文质量。(发文程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