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政发〔2005〕78号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1号令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理顺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能,明确信访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责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工作中确立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这个立法目标;贯穿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这条主线;突出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和信访行为;确定信访工作机制;确定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格局。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下设信访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信访工作;涉及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由发展与法规研究室负责。
学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队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各部门建立相应的信访工作队伍。(详细名单见附件1)
1.学校设立并完善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信访信箱,建立信访管理系统。
3.信访工作答复时间:依法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日期的60个工作日内;
4.各单位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学校对信访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6.严格按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履行职责,依法信访。
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 初步审查的期限:《信访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1.提出的事项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法内;
2.提出的信访事项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不实、事实不清;
3.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信访人未起诉、仲裁和复议;
5.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1.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在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还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属于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还要按转送、交办机关的要求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报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