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党办发〔2006〕14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处(室):
2003年9月,我校制定了《天津师范大学会议制度》,就学校党政例会、全校性会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规范办事程序、保证会议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新校区的建成和投入使用,对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会议组织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经校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议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要求,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尽量压缩会议数量和规模。各单位安排会议活动一律要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在解决方法上一般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全校性会议实行统筹管理,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二是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现代化办公手段将信息直接传达到基层,减少开会次数。
1.各单位举办、承办的学术性会议要提前一周在科研处备案。
2.学校召开全校性工作会议,如:全校中层以上干部会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等,一般应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通知。
各单位召开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会议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一般由各单位负责组织会议。需要相关单位参加的会议,可以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相关人员参加。
3.各单位举办、承办的涉及外事方面的国际性会议应报请国际交流处批准,由主管校领导和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方可召开,并在党委、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和保卫处备案。
4.各单位举办、承办的全国性或全校性的其他类型会议、培训等,在与相关职能处室沟通的基础上,报请分管此项工作的校领导同意方可召开,并在党委、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
5.校领导参加基层单位会议、活动等,坚持突出重点、精简务实的原则,各单位一般要提前一周将邀请校领导参加会议的通知(校内活动原则上不发请柬,只发会议通知)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校领导工作分工和联系学院统一做出安排。
6.基层单位邀请市领导参加的会议,要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将会议主题、宗旨、内容、时间、地点、拟请来宾、出席领导、与会人员、会议主要议程等事项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