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制度文件取向一致性,不断提升文件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确保制度政策同向发力、形成合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服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文件评估是指在文件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学校建立评估机制,在文件制定前和文件执行过程中采取统一程序进行评估,确保文件制定科学规范,文件执行跟踪反馈,文件修订及时有效。
第三条 建立专家组评估机制。学校办公室牵头建立文件评估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按照“学科+管理”原则组建,为文件制定提供专业、权威的指导,促进提升文件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
第四条 文件制定的规范性要求。文件要重实际、讲实效,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起草文件之前,应当对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方案”等。
第五条 文件制定前评估。由专家组对文件的内容进行把关、评价。主要对新制定文件与已有文件的协同、创新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合法性进行把关、对可操作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 严格文件发布程序。文件的发布严格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发文流程签发。未经批准,学校各部门不得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坚决杜绝发文改头换面,严禁将“红头”变“白头”等形式下发文件。
第七条 强化文件解读培训。学校文件发布后,要及时召开文件解读会,向广大师生宣传解读文件内容,强化文件执行的协同性、全面性、准确性。文件解读应包括:制定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等内容,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办理部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属对原有文件进行修订的,应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文件规定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的,应说明本级文件措施的特点和要求。
第八条 文件执行情况评估。专家组会同文件制定的牵头部门,定期开展执行情况的追踪与反馈,确保文件执行到位。文件执行评估主要对文件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文件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文件执行评估工作,及时提供与文件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专家组根据评估情况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继续执行或者调整的建议。
第九条 文件时效性的定期评估。文件制定的牵头部门要定期对现行文件的时效性进行研判分析,确需调整的,应向学校提出文件“废改立”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推动文件“废改立”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