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统筹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学校合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订立合同、有效履行合同、完整保存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订立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以及各单位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六条 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同样不得以其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合同由合同统筹指导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八条 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统筹指导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基本制度,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
(二)统筹协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三)对各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合同范本进行审查;
(四)负责汇总学校合同台账,统计学校合同年度数据;
(五)负责学校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管理及使用;
(六)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为相应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指导重大合同谈判、起草;
(二)根据职能职责对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三)监督承办部门履行合同情况;
(四)研究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并定期报统筹指导部门备案;
(六)统计归口管理的合同年度数据;
(七)参与处理合同有关纠纷及仲裁、诉讼;
(八)负责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备案。
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承办部门直接承办有关合同。
第十条 发起订立或者负责履行合同的二级单位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合同谈判,开展资信等情况调查;
(二)负责合同起草和送审;
(三)代表学校履行合同,监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
(四)负责合同变更的谈判和文本起草;
(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六)牵头负责合同有关纠纷及仲裁、诉讼;
(七)负责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八)负责合理安排所承办支出合同的资金来源,不得签订无资金来源合同。
第三章 合同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范围包括: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安保服务、消防器材、消防维保等合同的管理;
(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校园网网络、校园网出口带宽服务、校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运行服务等采购合同;
(四)人事处负责涉及人事的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外合作办学、实习实训合同、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等合同的管理;
(六)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负责归口管理人文社会科学合同、自然科学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纵向科研合同、横向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图书出版等合同;
(七)财务处负责金融服务类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合同、存款合同、贷款合同和工资代发代缴等合同;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学校采购类合同(工程类招标除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履行采购程序签订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合同;
(九)后勤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后勤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公房对外租赁、能源管理、水电暖和燃气费用、供暖并网与维护服务、抢修、垃圾清运等合同;
(十)基建维修处负责归口管理新建项目及专项修缮工程合同,包含不限于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建筑物外檐抢修等相关合同。
(十一)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职责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责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或职能的,不能确定的,由所涉归口管理部门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报请校领导决定。
第四章 合同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合同类型和性质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第十四条 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合同;
(二)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合同;
(三)涉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国(境)外机构合作办学合同;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有偿服务类合同;
(五)非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合同;
(六)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七)从事投资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等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金融类服务的合同;
(八)其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五章 合同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符合采购和招标条件的各类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六条 合同统一使用“天津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学校合同专用章以线上方式申请为主。
第十七条 一般合同的签审流程:
(一)由承办部门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 重大合同的签审流程:
(一)由承办部门提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提请相关监督、审查部门进行审核;
(三)监督、审查部门审核通过后,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九条 合同审批须符合《天津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其中:金额在30万(含)以上的合同,须由财务处处长审批;金额在50万(含)以上的合同,须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金额在100万(含)以上的合同,须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 财务处负责根据我校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对合同支付款项的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及对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非科研类收入进行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合同重要事项进行审核;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法律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合同中未使用合同范本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法律审查部门对提交的合同审查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各部门送审材料不完备,法律审查部门应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部门补交材料,审查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法律审查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审核、审查意见。提出的修改意见或整改要求,合同承办人、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文本,重新提交审核审查。因特殊原因未予采纳修改建议的,承办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六章 合同订立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或按规定不可签署合同外,如有必要明确服务条款或法律责任的,以及业务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交易和非即时结清的非经营性业务须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较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谈判或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或论证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合同各方签署的姓名、名称(包括印章印文)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合同引言、合同签署页未写明合同订立时间的,签署合同时应一并签署日期。合同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付款方式;履行地点和方式及时间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三十条 起草合同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尽可能约定天津仲裁委员会。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应尽可能约定学校住所地法院管辖。涉外合同应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并尽可能约定适用我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末页无合同正文条款的,应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第三十二条 校长授权承办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本部门承办的合同。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为规避合同审批管理或集中采购程序等理由,将同一合同事项拆分为多份合同。学校禁止倒签合同。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承办部门自身原因可能导致无法履行的,承办部门应采取措施积极处理,可能产生纠纷的,承办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条款和内容进行随意变更。因情势变更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在变更、解除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时,原则上应该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与主合同履行相同的审批流程。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及相关材料,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办部门按照正式合同要求备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八章 合同归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承办部门应保留合同归档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建好合同台账,按年度向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三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而未采用的;
(四)与合同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主要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六)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七)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八)在合同审查中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办法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试行)》(师大政发〔2017〕204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