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标识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标识是指“天津师范大学”中文全称、中文简称、英文全称、英文缩写、注册商标、互联网域名以及以其他形式表示的、足以使社会公众或特定活动中的相关人认为是与学校有关联的各项名称及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天津师范大学”“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及相关图文标识。
第三条 学校依据发展情况对标识进行名称登记、商标注册、续展及注销,对标识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标识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领导标识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标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是学校标识的综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订学校标识管理制度并督导落实执行;
(二)组织学校标识使用的检查、清理工作;
(三)统筹校外违规使用学校标识的协调处理和法律诉讼;
(四)负责学校标识使用事项的审批、统计、存档工作。
第六条 标识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标识使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理其归口范围内学校标识使用申请的审核、建议取消或终止使用等事宜,查证归口范围内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学校标识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校内外宣传领域中使用学校标识的情况;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学生活动以及与校外单位共建社会实践基地等使用学校标识的情况;
(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管理自媒体平台使用学校标识的情况;
(四)人事处负责管理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过程中使用学校标识的情况;
(五)教务处负责管理本科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学校标识的情况;
(六)研究生院负责管理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和非学历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学校标识的情况;
(七)社会科学处负责管理国内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交流活动中使用学校标识的情况;
(八)科学技术处负责管理国内外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中使用学校标识的情况;
(九)国际交流处负责管理对外交流合作活动中使用学校标识的情况;
(十)合作交流处负责国内合作交流活动中使用学校标识的情况;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使用学校标识的情况;
(十二)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学校后勤服务过程中使用学校标识的情况;
(十三)校友服务与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校友和校友会等活动使用学校标识的情况;
(十四)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使用学校标识情况。
对涉及多部门的学校标识使用业务,由归口管理部门发起会签,进行统一牵头管理。无法确认归口管理部门的,由办公室指定的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发起单位是标识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对标识使用申请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监督标识使用情况。
第八条 申请人是指申请使用学校标识的校内师生、单位和校外企业、机关、团体及个人。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下列情形使用学校标识无需审批:
(一)学校师生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对外表明身份时使用学校标识的;
(二)学校各单位为师生制作的证件、名片上使用学校标识的;
(三)学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举办的会议、公务接待、宣传以及文体活动中使用学校标识的。
第十条 申请使用学校标识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由发起单位组织申请人填写《学校标识使用申请表》(附件1),核实其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存在校外相对方时,由发起单位向其告知学校管理规定并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拟签署的合同草案、《天津师范大学标识使用承诺函》(附件2)、证照复印件以及学校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发起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审批完成后,由发起单位提交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授权书》(附件3)。办公室审批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完成第十条中的审批流程外,还需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一)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单位,其名称中使用学校标识的;
(二)在合作办学项目名称中使用学校标识的;
(三)其他涉及学校重要合法权益需要使用学校标识的。
第十二条 使用学校标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先行完成使用学校标识的审批程序后方可签署盖章。
第四章 使用与责任
第十三条 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的单位或个人,需持《授权书》使用学校标识,应当按照限定的方式、范围及期限规范使用,不得将使用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学校标识的,由申请人重新提出标识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学校标识时,需依照天津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的相关规定要求,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不得使用可能损害学校名誉或权益的文字和图案。
第十五条 学校标识不得用于违法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作方违反本办法使用学校标识,或有其他损害学校对标识享有权益的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使用学校标识的资格,并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标识,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