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校级行政公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师范大学校级行政公章的规范管理,确保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特对我校校级行政公章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公章分类
天津师范大学校级行政公章包括“天津师范大学”铜印章、钢印章、校长(法人代表)方印章、签字印章、合同专用章。
二、公章使用范围
1.“天津师范大学”铜印章使用范围: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种文件(如通知、请示、汇报、报告、计划、函等)、协议书、聘书、任命书、奖状、请柬、介绍信、申报材料、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天津师范大学”钢印章使用范围: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学生证、研究生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副辅修证、结业证、退休证等。
3.校长方印章使用范围:学校相关申报材料、聘书、校级合同、职称呈报表及应由校长签署并经校长同意使用的其他材料。
4.校长签字章使用范围:以校长名义签署的毕业证、学位证等。
5.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对外经济合同等。
三、公章使用说明
1.学校公章代表天津师范大学对外行文及接洽使用,一般限于学校内部或学校外部的对口业务部门之间的行文使用。
2.无特殊情况,未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及履行相关手续不得将公章带离办公室使用。
3.严禁在空白表格、信纸、证书、介绍信等一切空白材料上加盖公章。
4.用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
5.用章文件材料应打印或使用黑色签字笔、钢笔书写清晰,不得涂改。用章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
6.用章完毕后,要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管理员要保管好公章使用登记表,以备核查。
7.公章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徇私情,严禁以职谋私,以章谋私。对违反规定使用公章者要严肃处理。在使用和管理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出现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及领导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8.特殊情况用章,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并保存好签批手续。
四、公章使用流程
1.办理学生证、研究生证,应由学院经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后统一办理,办理时须持所需办证人员名单,并在证件照片背面信息页加盖学院公章后,方可办理。
2.办理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副辅修证书、肄业证书加盖“天津师范大学”铜印章、钢印章及校长签字章时,分管发证部门须出具名单和加盖本部门公章的证明。
3.开具介绍信及携带相关证明材料须出具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后,方可加盖“天津师范大学”铜印章。
4.录取通知书由招生管理中心或研究生院持委托证明,统一办理加盖“天津师范大学”铜印章,公章管理人员应记录所需加盖公章数量和录取通知书编号。
5.学生家庭低保认定材料,须经学生处审核并加盖学生处公章后,方可加盖“天津师范大学”铜印章。
6.学生入伍材料须经学生处审核并加盖学生处公章后,方可加盖“天津师范大学”铜印章。
7.校级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学生奖励登记表、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合同须加盖学院公章或经学生处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加盖“天津师范大学”铜印章。
8.学校财务报表须经财务处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后,方可加盖“天津师范大学”铜印章。
9.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必须持对外合同会签表(相关负责人签章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加盖“天津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
10、其他特殊情况用章,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公章。
五、公章保管
天津师范大学校级公章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行政科专人保管。公章保管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卫制度和公章管理制度,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妥善管理公章,做到用章后及时放回保险柜,人离柜锁。保管者不得将公章自行委托他人代管,加盖公章必须有依据、有登记。如公章保管员因事外出,应将公章交由办公室主任保管及使用。
六、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