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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章程》的通知
2015-10-30 10:20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章程》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我校制定的《天津师范大学章程》经过天津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3月27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大学章程是我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部门要组织学习,深入贯彻章程精神,切实发挥章程引领作用,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严格依法治校,实现科学发展。
附件:天津师范大学章程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天津师范大学
2015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件:
天 津 师 范 大 学 章 程
天 津 师 范 大 学 章 程

 言

天津师范大学是天津市市属大学。195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培养教师的需要,于9月10日成立天津师范学院。学校传承的天津师范教育历史可追溯到1906年成立的北洋师范学堂、1921年成立的天津工商大学和1930年成立的天津市立师范学校。1982年6月14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同意,天津师范学院更名为天津师范大学。1999年4月8日,经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天津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天津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天津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天津师大”,英文名称为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TNU。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其他校区包括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57号增1号。
第四条  学校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
学校举办者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三)依法律法规规定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律法规规定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建设国内一流的教师教育特色综合性大学。
学校遵循教师教育发展的规律,借鉴国内外高等师范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根据国家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创新教师教育模式,构建一体化教师教育体系。
第七条  学校恪守“勤奋严谨、自树树人”的校训,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一专多能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基础教育为重要责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为科教兴国作贡献。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各种教育形式应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培养方案,明确培养要求。
第十条  学校学科目前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律法规规定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及各种办学形式的招生数量。
学校依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律法规规定颁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向为学校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建立领导评课、教学督导、教师自评、学生评教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校际人员交流,促进优秀文化的交流和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方面密切合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章 校级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制定党委全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学校制定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分工负责若干方面的工作,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学校党政职能管理机构和业务服务单位,各机构和单位依照学校规定履行管理、服务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教学、科研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二)审议学科和专业设置;
(三)审议教学机构及科研机构的设立;
(四)审议学校重大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立项;
(五)审议学校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六)评定学校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及其奖励人选;
(七)咨询学校教师职称评聘中有关学术问题;
(八)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九)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十)上级行政规章或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事项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提交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提交批准。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学术规范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教学计划的修订、教学成果的推荐评审、教学改革的推进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科研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的指导机构,负责推荐对外申报项目、审定学校资助项目、检查科研项目进展,对学校科研发展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术规范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教师及学生的学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学术违规行为的投诉,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学校分别制定上述各委员会工作条例。各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运行规则、监督机制由工作条例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和咨询。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三)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四)审定学科带头人及后继学科带头人的人选;
(五)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六)审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情况,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做出停止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和撤销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裁定有关争议事宜;
(八)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九)听取学位办公室和各分委员会关于学位工作的汇报,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十)审查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情况,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该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运行规则、监督机制由工作条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聘任工作。
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的条件;
(二)审定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三)确定聘任岗位数量;
(四)决定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人选;
(五)审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学校制定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委员会工作条例。该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运行规则、监督机制由工作条例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学校制定校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该委员会依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校务公开情况、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实施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生活福利、保险待遇、业务培训等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四)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并提出评议意见,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对法律法规、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四年。常任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常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校友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师生参加的教育、科技、文化类社会团体,在校内应依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  学院与研究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学院。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设置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的党委或总支委员会。
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校长和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院长、副院长人选由校党委决定,校长聘任。
第三十九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订本院发展规划,拟订本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本院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对本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三)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和技术开发、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提出奖惩意见;
(五)拟订本院招生计划;
(六)制订本院内部工作规则,负责全院的安全稳定;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保护本院管理的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重要工作由本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会议内容,由院长、书记分别主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邀请本院教代会主要负责人、本院工会主席参与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教授委员会,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根据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规定建立教学指导、学位授予、职称评定、学科建设等专业性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部。学部是跨学院的教学与科研管理协调机构,其职责主要是研究决定特色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跨学院学术交流与合作、教学科研信息和资源与成果共享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单位(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主要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任务或社会服务项目,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研究单位可独立设置,也可与校外、境外单位合作共建。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研究单位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实行二级管理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的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享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学校各项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名誉、利益;
(四)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奖惩、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成立教职工福利委员会、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机构,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四条  凡依法律法规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为本校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取得规定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控告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爱护学校设施,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建立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校学生会学生权益保障部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会成立具有专业、行业和地域特点的校友支会。学校通过校友会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保障与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学校办学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提高办学资金实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教育基金会,遵循自愿的原则,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教育基金坚持专款专用、账目公开,接受校友会和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经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资产表现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等形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保护财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后勤管理和服务机构,建立后勤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纪念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章和证章。
学校徽章为圆形,内圆与外圆之间的上半部标有学校的中文校名,下半部标有英文校名。内圆中嵌有小篆体“师范”二字及表示学校建立年份的数字“1958”。
学校的证章为长方形凸字,中、英文校名,白底红字为学生用,红底白字为教职工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居中印有学校徽章和中文校名(黄色)。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桃李争妍》。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9月1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程序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审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
本章程的修改由党委常委会、校长或教代会主席团提出,修改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   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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