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国家计划学生
培养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国家计划学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已于 2016年11月14日,经第七届76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国家计划学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计划学生培养经费的管理,规范国家计划学生培养经费的开支行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聚焦办学主业,保证学校国家计划学生培养质量和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国家计划学生包括按照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并培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生、各类学术型研究生、各类专业型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培养经费是指学校年度预算中按照生均定额标准下达给各教学单位统筹使用的定额拨款,以及按生均定额标准核定给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指定用于专项教学管理任务的业务经费。
第四条 国家计划学生培养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定额预算、统筹规划、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培养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与学生教学培养直接相关的各类公用开支;与学生教学管理相关的各类公用开支;与学科、专业建设改革等相关的各类公用开支;与学生竞赛、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的各类公用开支;为确保专业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正常开展而发生的奖励绩效及外聘人员劳务费等。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是具体负责各类国家计划学生管理事务及统筹管理学校各类教学专项活动的职能部门;财务处是具体负责国家计划学生培养经费管理核算的职能部门;各教学培养单位具体负责各类国家计划学生的培养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所需培养经费按照学校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统一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年初按照预算将全年培养经费核拨到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及各教学培养单位,培养经费实行年度零基预算管理。财务处按照经费开支核算要求设置相应的财务专户,统一核算。
第二章 定额标准、折算系数及人数
第八条 本办法中培养经费计算所使用的各类生均定额标准、公共课课时分配定额标准、通识课课时分配定额标准由财务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在年度预算时一并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中本科生公共课超工作量学时数、通识课超工作量学时数由教务处负责测算提供,研究生公共课超工作量学时数由研究生院负责测算提供。
第十条 本办法中培养经费计算所使用的各类学生折算系数是按照培养层次、培养模式、专业类别等区别,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以及我校实际特点,逐类明确如下:
(一)本科学生培养经费折算系数,详见(表一);
表一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培养经费折算系数明细表
|
序号
|
学科门类
|
本科生专业折算系数
|
1
|
哲学
|
1
|
2
|
经济学
|
1.02
|
3
|
法学
|
1.02
|
4
|
教育学(不含体育学)
|
1.02
|
5
|
体育学
|
1.6
|
6
|
文学
|
1
|
7
|
历史学
|
1
|
8
|
理学
|
1.15
|
9
|
工学
|
1.45
|
10
|
管理学
|
1.02
|
11
|
艺术学
|
1.5
|
注:引自《天津市市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公用经费折算系数》
(二)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经费折算系数,详见(表二)
表二 天津师范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经费折算系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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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学科门类
|
硕士研究生专业折算系数
|
博士研究生专业折算系数
|
1
|
哲学
|
1
|
3
|
2
|
经济学
|
1
|
3
|
3
|
法学
|
1
|
3
|
4
|
教育学(不含体育学)
|
1
|
3
|
5
|
心理学
|
1.5
|
4
|
6
|
体育学
|
1.5
|
4
|
7
|
文学
|
1
|
3
|
8
|
历史学
|
1
|
3
|
9
|
理学
|
1.5
|
4
|
10
|
工学
|
1.5
|
4
|
11
|
管理学
|
1
|
3
|
12
|
艺术学
|
1.5
|
4
|
(三)专业型研究生培养经费折算系数,详见(表三)
表三 天津师范大学专业硕士学生培养经费折算系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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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专业硕士类别
|
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折算系数
|
1
|
法律
|
1
|
2
|
工程
|
1
|
3
|
工商管理
|
2
|
4
|
公共管理
|
1.8
|
5
|
图书情报
|
1
|
6
|
汉语国际教育
|
1
|
7
|
教育
|
1
|
8
|
教育(教育管理)
|
2
|
9
|
体育
|
1
|
10
|
应用心理
|
1.2
|
11
|
文物与博物馆
|
1
|
12
|
翻译
|
1.4
|
13
|
新闻与传播
|
1.5
|
14
|
艺术
|
1.8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计算所使用的各类学生人数为上年10月底实际缴齐学费的各类学生人数。
第三章 本科学生培养经费核拨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培养经费核拨方式包括:按照各教学单位承担培养学生的折算人数核拨本科学生基本培养经费;按照学生折算人数核拨本科教学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公共课学时核拨本科生公共课培养经费;按照通识课学时核拨通识课培养经费。
第十三条 本科学生基本培养经费
各教学单位本科学生基本培养经费分为本科教学业务费和教学单位经费两部分。
本科学生年基本培养经费=本科生生均定额标准×学生人数×本科生专业折算系数。
本科教学业务费=本科学生基本培养经费×20%。
教学单位经费=本科学生基本培养经费×50%。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专项工作经费
本科教学专项工作经费由教务处统筹用于本科生招生管理、教学管理活动及各类专业、课程建设等业务活动。
本科教学专项工作经费=本科学生基本培养经费×30%。
第十五条 本科生公共课培养经费
本科生公共课培养经费由教务处统筹安排用于承担学校本科生公共教学活动的各类公用及超工作量人员开支。其中公用开支比例占10%,人员开支比例占90%。
本科生公共课培养经费=本科生公共课课时分配定额标准×本科生超工作量公共课学时数。
第十六条 通识课培养经费
通识课培养经费由教务处统筹安排用于承担学校通识教学活动的各类公用及超工作量人员开支。其中公用开支比例占10%,人员开支比例占90%。
通识课培养经费=通识课课时分配定额标准×超工作量通识课学时数。
第四章 研究生培养经费核拨
第十七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核拨方式包括:按照各教学单位承担培养研究生的折算人数核拨学术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专业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按照研究生折算人数核拨研究生教学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公共课学时核拨研究生公共课培养经费。
第十八条 学术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
各教学单位学术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分为研究生教学业务费和教学单位经费两部分。
学术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学术型研究生生均定额标准×学生人数×学术型研究生专业折算系数。
研究生教学业务费=学术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25%。
教学单位经费=学术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60%。
第十九条 专业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
各教学单位专业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分为研究生教学业务费和教学单位经费两部分。
专业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专业型研究生生均定额标准×学生人数×专业型研究生专业折算系数。
研究生教学业务费=专业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20%。
教学单位经费=专业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70%。
第二十条 研究生教学专项工作经费
研究生教学专项工作经费由研究生院统筹用于研究生招生管理、教学管理活动及各类学科建设等业务活动。经费按照比例从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型研究生的基本培养经费中提取。
研究生教学专项工作经费=(学术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15%)+(专业型研究生基本培养经费×10%)。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公共课培养经费
研究生公共课培养经费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用于承担学校研究生公共教学活动的各类公用及超工作量人员开支。其中公用开支比例占10%,人员开支比例占90%。
研究生公共课培养经费=研究生公共课课时分配定额标准×研究生超工作量公共课学时数。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科教学业务费应参照《天津师范大学教学业务费开支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09】55号文件的开支范围要求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教学业务费应参照《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16】40号文件的开支范围要求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经济责任制,确保按规定使用上述资金。经费负责人要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切实履行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管职责。定期组织专家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定期对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年度内调整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负责不定期向校领导汇报培养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将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对培养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有核拨给各教学单位用于人员开支的缺编补助、扩招补贴等专项经费将不再核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