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奖励性绩效
工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11月22日第七届78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4 号)、《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高等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教委人[2013]24 号)、《天津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办法》(师大政发[2013]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一)按照分类推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清理规范津补贴,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二)加强收入分配和财务账户管理,在学校原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
(三)以“限高、稳中、托低”为原则,完善工资组成结构;
(四)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重点发展领域、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五)统筹考虑校内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六)坚持两级管理制度,体现重心下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二、教职工收入构成
教职工收入包括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和绩效工资三部分。
(一)基本工资。指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是上级文件规定标准的固定发放),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职工。
(二)保留津补贴。指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给职工的津贴补贴(是上级文件规定标准的固定发放),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职工。
(三)绩效工资。指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的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标准进行微调,报市人社局批准后,按批复标准执行(是上级文件规定标准的固定发放),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职工。
2.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奖励绩效”):依据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所占比例测算奖励性绩效年人均上限额度,报市人社局批准后执行,由学校和二级单位发放给职工。
三、统筹管理奖励绩效
本细则是《天津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办法》(师大政发[2013]79号)文件的补充规定,重点规范奖励绩效发放管理。奖励绩效发放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分配、两级管理。两级管理即校级奖励绩效、二级单位奖励绩效。
校级奖励绩效:根据学校财力和事业发展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绩效总量范围内,优先保证,统筹发放。
二级单位奖励绩效:学校依据上级下达的全校年度奖励绩效限额,核减校级奖励绩效年度发放总额后,根据各二级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实际工作量、所做贡献、人员规模、收入能力等因素,核定二级单位奖励绩效年度发放控制额度,额度当年有效,自主发放。
(一)校级奖励绩效
校级奖励绩效包括:岗位奖励绩效、教学科研业绩奖励绩效、管理业绩奖励绩效、特殊贡献奖励绩效、专项业务奖励绩效五部分。
1.岗位奖励绩效
本聘期校级岗位奖励绩效发放标准和考核办法,依据《天津师范大学2015-2019年教师岗位聘任和考核实施意见》和各辅助系列岗位聘任和考核实施意见。
2.教学科研业绩奖励绩效
校级教学科研业绩奖励绩效是指由学校统筹管理的以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业绩作为主要考核因素的奖励绩效。
校级教学科研业绩奖励绩效发放标准和考核办法,依据《天津师范大学业绩奖励实施办法》(师大政发〔2013〕35号)、《天津师范大学业绩奖励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师大政发〔2014〕1号)文件执行。变更校级业绩奖励及考核标准须经学校岗位聘任与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3.管理业绩奖励绩效
管理业绩奖励绩效是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发放的、主要用于增加工作任务、延长工作时间、工作业绩和贡献的奖励,按照管理岗位职务标准(由学校岗位聘任与考核领导小组每年核定)统筹发放,平均数不高于学校整体平均数。对于表现特别突出、业绩优异的,可以考核作为主要依据,报学校岗位聘任与考核领导小组批准上浮一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完成日常工作。
4.特殊贡献奖励绩效
根据津政办[2012]134号文件关于“对于为引进培养人才和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特殊人才津贴,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随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精神,学校对高层次人才、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业务骨干和具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经学校岗位聘任与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校级业绩奖励绩效管理范畴发放。
5.专项业务奖励绩效
专项业务奖励绩效是指各职能处室由于开展专项业务需要支付给教职工参加评审、论证、咨询、监考、阅卷等超出额定工作量的任务所产生的一次性绩效奖励。各职能处室须提出年度预算并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资金由学校统筹,各职能处室负责发放。
(二)二级单位奖励绩效
二级单位包括专业学院和图书馆党委、后勤党委、八里台党委所属单位。
1. 自主制定奖励绩效管理办法
二级单位应遵循本细则所依据的指导思想,用好奖励绩效发放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教学、科研和管理的积极性。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奖励绩效管理办法,其中包含考核要素、考核办法、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经各二级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通过后,上报学校岗位聘任与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2.教学科研类业绩奖励绩效
二级单位奖励绩效管理办法中涉及校级教学科研业绩奖励绩效和特殊贡献奖励绩效已覆盖的部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标准;本单位自主扩大奖励范围的部分,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3.管理业绩奖励绩效
管理业绩奖励绩效主要用于管理干部增加工作任务、延长工作时间、工作业绩和贡献的奖励。
专业学院管理业绩奖励绩效,在每人发放额度平均数不得高于学院整体平均数,且个人标准上限控制的原则下,实行自主发放。个人标准上限不得超过正处级干部上浮一级标准。
其它二级单位管理业绩奖励绩效,实行发放总额和个人标准上限控制。发放总额为学校下达额度,参照机关直属单位管理业绩奖励绩效标准,可在总额度控制范围内,自主调整执行。个人标准上限不得超过正处级干部上浮一级标准。
4、双肩挑干部奖励绩效管理
双肩挑干部工作以管理工作为主,不宜承担过重的教学任务,教学科研工作减免基本工作量的50%,考核以管理业绩为主,享受管理干部管理业绩奖励绩效。双肩挑干部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工作,达到学校业绩奖励绩效标准的,全额享受校级教学科研类业绩奖励绩效;教学课酬因素业绩达到学院奖励绩效标准的,享受学院奖励绩效标准的50%(按学院相应奖励绩效发放标准的50%兑现)。
5. 二级单位奖励绩效额度控制和发放渠道
(1)各单位在学校下达奖励绩效控制额度内,按照本单位奖励绩效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年度奖励绩效发放标准。
(2)专业学院奖励绩效(教学、科研、管理等)由院有资金来源发放,其它二级单位奖励绩效资金来源由学校统筹解决。
(3)二级单位聘用本校其他单位人员酬金纳入本单位奖励绩效管理,由二级单位自主发放,并占用本单位奖励绩效控制额度。
(三)绩效工资的发放管理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均须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经济责任。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实行财务专户核算。各二级单位在学校专户下设立二级奖励绩效财务专户。学校和二级单位奖励绩效统一使用“奖励绩效”财务发放名目,不得另立账户或另取他名。
学校和二级单位奖励绩效原则上每人每月发放一次。绩效工资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统一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四)其他
对引进高端人才执行年薪制协议工资人员的收入以及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纳入绩效工资限制总额管理范围人员的工资收入,均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范畴。
四、考核监管
学校奖励绩效的发放,要以市人社局批准我校奖励绩效发放限额为标准,总量控制、统筹协调、规范管理、限额发放,确保两级奖励绩效发放合理规范。
(一)严禁违规名目发放
坚决杜绝发放国家和天津市规定以外的各类津贴、奖金、补贴、加班费、值班费、误餐费、交通费以及其他严禁发放项目。
(二)科学分类
校级和二级单位奖励绩效应根据专业技术、教学辅助、管理、工勤等岗位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和考核。确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以及其他工作的业绩奖励绩效激励机制,突出完善教学业绩成果和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定量奖励标准。
(三)严格考核
校级和二级单位岗位奖励绩效的发放,以科学有效的考核为前提。应依据《天津师范大学2015-2019年教师岗位聘任和考核实施意见》、学校辅助系列岗位聘任和考核实施意见、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和考核实施意见等进行严格考核。
二级单位要通过完善考核制度,将考核与奖励绩效分配相结合,提高奖励绩效的激励效应。考核成绩基本合格及以上者,应按标准发放;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对经考核未能完成规定任务和未达到任务标准的,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和管理责任事故的,或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要按规定核减或停发相应奖励绩效,已发放的要如数追回。
(四)执纪监督
要严格避免无考核依据的按人头平摊发放、变相的补贴发放和年终一次性突击发放。校级和二级单位奖励绩效的发放,要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部门的监督。
(五)离岗(含临时离岗)人员处理
1.对未聘人员(含解聘、拒聘、辞聘、待聘、长期病休等人员)不发放奖励绩效。
2.对在职攻读学位、各类进修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确定奖励绩效发放标准,报学校批准后发放。
3.挂职锻炼、借调人员的奖励绩效,依据所签订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4.因病、事假等原因临时离岗的,各单位按实际离岗天数核减其奖励绩效并报告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核减。
五、公布实施
本细则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之不相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