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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事业编制岗位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3-06 10:56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事业编制岗位

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事业编制岗位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已于 20161110日,经第七届75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111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事业编制岗位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10),进一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结合我校事业编制岗位公开招聘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编制岗位,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聘用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编制控制、岗位需要、合理配置”要求,严格条件标准,强化过程管理,规范履行程序。

第五条 各招聘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在组织架构、聘用规划、标准确定、工作流程、环节控制、过程记录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公开招聘工作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分为学校和学院两级机构。学院机构按照《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要求,履行相关职能,接受学校机构的直接领导。

第七条  学校招聘工作组织机构

(一) 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和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社科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处、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招聘工作相关政策、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年度招聘方案、聘任及解聘事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负责学校招聘工作特殊情况的处理;审议普通教师聘任岗位;对聘任工作全程实施监管。

(二) 校招聘工作审核小组。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社科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处、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校招聘教师的综合业务水平和学术发展潜能进行初步审核评价,提出拟聘岗位建议,提交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学院招聘工作组织机构

(一) 学院(单位)招聘领导小组。由学院(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学院(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二) 学院教授会。教授会一般由学院专业技术系列的全体在编在岗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较少的学院可包括部分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系列副教授、副研究员。学院党委书记应进入教授会。教授会设召集人1人,一般由学院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的教授担任,由教授会全体成员推举,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院长一般不兼任教授会召集人。主要负责对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 专业考核小组。由学院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相关系(教研室)负责人、教学科研骨干(高级职称)等组成,总数不少于7人,奇数构成。教师代表2人(教代会成员不少于1人)列席。负责博士或高级职称教师公开招聘和考核工作。

(四) 硕士层次教师考核组。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科带头人、相关系所(教研室)负责人、教学科研骨干(高级职称)组成,总数不少于7人,奇数构成。教师代表2人(教代会成员至少1人)列席。负责硕士层次教师试讲、面试和考核等工作。

(五) 技能测试考核组。由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专业性教学辅助岗位部门负责人(或同行专家)和列席教师代表组成。其中,列席教师代表2人(教代会成员不少于1人),总数不少于7人,奇数构成。负责专业性教学辅助人员技能测试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范围条件

第九条  招聘岗位(三类)

(一) 教师岗位。包括博士层次、高级职称及硕士层次教师岗位。

(二) 教学辅助岗位。包括专业性教学辅助和通用性教学辅助岗位。

(三) 管理岗位。包括行政和辅导员管理岗位。

第十条  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三) 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要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四) 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六) 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规范程序,各规定流程须建立规范的痕迹档案(长期归档)。主要程序:

(一) 制定招聘方案;

(二) 批准备案;

(三) 发布信息;

(四) 资格审查;

(五) 考试考核;

(六) 身体检查;

(七) 实践考察;

(八) 确定拟聘人选;

(九) 公示招聘结果;

(十) 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十一)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制定招聘方案

各单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岗位控制数,结合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人员补充计划和需求分析报告,报人事处提交学校审批年度用人计划。学校人事处根据总体发展目标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各单位年度用人计划,综合办学规模、承担任务、学科特点、人员结构等因素,制定年度招聘方案,由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招聘方案包括:

(一) 招聘单位和岗位;

(二) 招聘数量;

(三) 应聘资格条件;

(四) 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 考试、考核的方式与内容范围;

(六) 考试、考核成绩核算方法;

(七) 体检和考察要求;

(八) 拟聘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公布方式;

(九) 咨询与争议受理;

(十)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批准备案

学校招聘方案须报请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发布信息和报名

学校招聘方案经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师范大学主页发布。各招聘单位予以链接发布。方案一经公布,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

应聘者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学院招聘领导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初选,初选结果报人事处。

(一) 博士层次(或高级职称)教师岗位

人事处对各单位资格审查和初选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参加考核人选。

(二) 硕士层次教师岗位(或专业性教学辅助岗位)

人事处对各单位资格审查和初选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参加专业测试(或笔试)人选。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招聘计划调减。

(三) 管理(或通用性教学辅助)岗位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考试考核

(一) 博士层次(或高级职称)教师岗位

1.组织考核。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主要考核应聘者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2.召开教授会。 应聘 博士层次或高级职称教学科研岗位人员需向教授会述职,包括学术成果、试讲课程等,由教授会给出评议意见。    

3.专业考核。按照规定进行专业考核。由学院专业考核小组依据应聘者考核成绩和综合素质,形成评价意见。

4.确定拟聘名单。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按规定比例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人事处。

5.匿名评审。人事处对高级职称教师岗位应聘者,通过“同行匿名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五名校外同行专家,以匿名评审方式提出岗位层次界定建议。

(二) 硕士层次教师岗位

1.考试方式。采用专业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考核应聘者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2.专业测试。专业测试包括专业笔试和专业试讲两部分。硕士层次教师岗位的专业笔试,由市人事人才考试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专业试讲由各招聘单位硕士层次教师考核组按学校要求组织实施,并将最终成绩上报学校。

3.面试。面试为结构化面谈,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面试人选依据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进入面试人数比例不足1:3的,按照进入面试实际人数进行面试。面试由市人事人才考试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三) 专业性教学辅助岗位

考核主要采用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面试、技能测试三部分。

1.笔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及岗位胜任能力,由市人事人才考试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2.面试。面试为结构化面谈,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进入面试人数比例不足1:3的,按照进入面试实际人数进行面试。面试由市人事人才考试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3.技能测试。专业性教学辅助岗位须进行技能测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技能测试由各招聘单位技能测试考核组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实施。

(四) 管理岗位、通用性教学辅助岗位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试题及考试监督

(一)硕士教师岗位、专业性教学辅助岗位各项考核的命题等工作由学校委托市人事人才考试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管理岗位、通用性教学辅助岗位考核命题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二)试题命题、封装、送交、印刷、保管、启封等工作,须接受监督人员监督。

(三)阅卷工作委托市人事人才考试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成绩计算汇总

(一) 硕士教师岗位成绩计算方法

1.专业测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40%+专业试讲成绩×60%

2.总成绩=专业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二) 专业性教学辅助岗位成绩计算方法

1.笔试成绩=综合素质考试成绩×70%+岗位胜任能力考试×30%

2.总成绩=笔试成绩×50%+技能测试×20%+面试成绩×30%

各项测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硕士教师专业测试成绩和非教学科研岗位笔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能进入下一环节;面试或技能测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三) 管理岗位、通用性教学辅助岗位成绩计算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成绩公布

公开招聘考试总成绩确定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二十条  身体检查

体检人选根据考试(或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组织。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践考察

考察由各招聘学院(单位)招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应全面、客观、公正。考察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实践考察结束后由学院(单位)招聘领导小组出具书面综合考察报告。

第二十二条  确定聘任人选

(一)博士层次(或高级职称)教师

由校招聘工作审核小组参考匿名评审,对学院拟聘教师综合业务水平和学术发展潜能进行审核评价,提出确定拟聘人选及岗位建议,提交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硕士层次教师

召开学校党政联席会,综合拟聘人选专业测试、面试以及实践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人选提交校招聘领导小组审议,由校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 专业性教学辅助人员

召开学校党政联席会,综合拟聘人选笔试、面试、技能测试以及实践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人选提交校招聘领导小组审议,由校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 管理、通用性教学辅助人员

召开党政联席会,综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的选拔以及实践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人选提交校招聘领导小组审议,由校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示与聘用

学校对聘任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及聘任人员基本情况。

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就业协议或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对经查实有问题的,不予聘用;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四条  报批备案

签订聘用合同前,学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于公示期满一周内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报市教委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本单位秘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除高层次人才和岗位急需外,原则上不接收本校职工直系亲属来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舞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舞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舞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师大人〔2006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师大政发〔2016〕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事业编制岗位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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