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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3-06 10:48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形势报告会

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

讲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天津师范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已于20161114日经第七届76次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111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下发的《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强化高校党委政治责任,加强论坛、讲坛等管理的通知》(津党教〔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一)我校各单位(包括学术团体、学生社团)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二)挂靠在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三)我校承接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第二条  我校举办或承接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报告会的内容做到事前有审核、事中有把控、事后有记录备案,绝不允许给持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的组织和人员提供宣传机会和阵地。各基层党组织要牢牢把握党对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使高校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举办或承接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和组织责任。

第四条  要做好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举办单位、承接单位、组织者、拟邀请报告人、主题、主要内容、受众及规模等关键环节和要素的管理工作。凡其中有不符合规定或存在明显风险的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第五条  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各单位举办或承接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应按照我校相关流程办理审批事项工作流程详见《天津师范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工作流程图》(附件3)。

(一)邀请国内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或召开国内相关学术研讨会,举办或承接单位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后,须依次由保卫部、社科处、宣传部审批备案,方可举办。

(二)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或召开国际性相关学术研讨会,举办或承接单位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涉外)》(附件2),经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后,须依次由保卫部、国际交流处、社科处、宣传部审批备案,方可举办。

(三)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参会人数达到200-300人的,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达到300人以上的,需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举办或承接单位负责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会议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会议进行时,应有举办或承接单位指定专人全程跟会,及时发现、制止会上可能出现的政治性错误倾向。

第七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原则上提前15天申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八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获批准后,活动的报告人、主题、主要内容、受众及规模等均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重新申报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天津师范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师大党发201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师大党发〔2016〕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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