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接受境外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接受境外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已于 2016年11月14日,经第七届76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接受境外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鼓励开展正常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但学校各单位和教师在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要加强涉外合作项目的审核和把关,遵守“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对我有利,政治无害”的原则,应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科研安全意识,对有敌对势力介入的境外基金组织应坚决抵制,对涉及敏感问题和以了解涉及国家安全信息为目的的研究和调查项目应一律拒绝。
第三条 建立健全申请审批制度,严把境外基金资助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协议签署和成果提交关。学校有关单位在申请、接受境外基金资助开展社科领域交流与合作前,需报保卫部、国际交流处和社会科学处审核,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备案;教师个人申请、接受境外基金资助,需经所在部门审核,报请保卫部、国际交流处和社会科学处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联系和申请。
第四条 申请境外基金资助必须向所在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基金会的背景资料(基金会章程、资助目的等)、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课题组成员、研究方法、拟提交成果形式和主要内容)。外国政府资助的项目,要注明是否有政府间合作协议。
第五条 经过学校审批获准立项的境外基金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学校签订项目研究责任书。
第六条 境外基金资助项目视同为横向项目,按入账资金额度并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认定级别。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加强对项目研究的过程管理,学校对项目研究进行督导检查,对负责人进行教育培训。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研究成果,包括在境内外公开发表的论文,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提供、引用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调查材料、内部资料等,成果在正式提交或发表前必须在社会科学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未经审批,擅自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其所在学院不得对该项目认定备案,公开发表涉密材料、不当言论的,学校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并对其申报新项目进行限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自然科学类境外基金资助项目受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