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合同管理
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7月1日第2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以及合同管理进行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合同管理审计的目的:
(一)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
(二)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三)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
(四)健全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合同管理审计的范围:
(一)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民事合同;
(二)聘用合同等劳动合同;
(三)其他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合同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情况;
(二)合同履行情况;
(三)合同终止情况;
(四)合同变更情况;
(五)合同纠纷情况;
(六)合同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可按照合同的性质、金额和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合同签订前实施审签;
(二)对具体合同实施抽查审计;
(三)对整体合同实施管理审计;
(四)对重点合同实施跟踪审计;
(五)对规定的合同委托社会审计;
(六)其他审计。
第八条 合同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组成审计组;
(二)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认定合同管理缺陷;
(五)汇总审计结果;
(六)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审核、访谈、调查、函证、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分析程序等方法,充分收集合同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详细记录实施合同管理审计的内容,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等。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可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出具工作报告、专题报告或管理建议报送管理层,提交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合同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