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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6-22 09:58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

论文评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2016527日第208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过《天津师范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5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完善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全面促进办学质量提升,特开展天津师范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第二条 评选工作遵循“依靠专家,科学公正,注重创新,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均可参加评选。评选工作于每学期末开展,研究生离校前完成评选工作。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位论文送全部专家评阅的”学术综合评价”结果均为“优”。

(二)答辩委员会针对该学位论文的投票结果为全票通过,且答辩成绩在90分以上。

(三)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重要期刊发表专业相关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为SCISSCIEIA&HCICSCDCSSCI收录;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重要期刊或国外重要期刊公开发表专业相关论文1篇以上;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培养过程中实践环节的成绩为优秀。

第五条 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学校根据培养单位当年拟获学位人数(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职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人数仅作参考,不作基数)下达推荐名额。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按照15%比例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0%推荐。

2.学术型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本学院评选工作细则并在学院公开。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充分讨论后产生推荐获奖名单,并对确定的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公示,公示期三天。

3.专业型学位论文的评选先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各类别专业学位评审组制定本类别评选工作细则并在相关学院公开。经各类别专业学位评审组充分讨论后产生初选名单,并形成评审组有关决议;初选名单经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产生推荐获奖名单,并对确定的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在原推荐单位范围内公开公示,公示期三天。

4. 优秀学位论文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可以书面方式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在异议期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能列入获奖推荐名单。公示期满将获奖推荐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所推荐的优秀学位论文获奖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生效。

第六条 学校向获得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同时获得市级和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只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一份奖金。

校级优秀博士论文奖励作者3000/人;校级优秀硕士论文奖励作者2000/人;市级优秀博士论文奖励作者6000/人;市级优秀硕士论文奖励作者4000/人。

第七条 对已获奖的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在上级部门抽检学位论文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其优秀学位论文称号并追回奖金。对已授予的学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推荐参加天津市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论文从入选的校优秀学位论文中产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从2016年起执行。

附件【师大政发〔2016〕42号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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