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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师范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6-06-21 16:17  

关于修订《天津师范大学对外经济

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已经于2016523日第七届49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52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经济合同签署的行为,明确责任,规避风险,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同,是指学校与外单位签订的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采购、修缮工程、协作(含科研协作和合作办学)、加工、投资、合资、借贷、租赁、服务及其他涉及经济行为的合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对外经济活动。

第四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经济活动,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师大政发〔20163号)和 《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师大政发〔20164号)文件执行。

凡属采购《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内的货物、工程(进入建委招标站的除外)和服务的经济活动,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签订合同,合同加盖“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专用章”。

经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凡不属于《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内的各类经济活动,均需办理“对外经济合同会签表”。

第五条  签订对外经济合同的工作流程

(一)合同的拟定

拟订对外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济事项经办部门或经济项目负责人负责拟定合同,并对合同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合同的分类审批

学校对于经济合同的审批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1、基本建设类:基建维修处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采购程序后签订的合同。

2、货物、工程、服务类:凡不属于采购《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内的货物、工程(进入建委招标站的除外)和服务的经济合同。

3、非采购科研类:非采购类的科研经济合同。

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有偿服务类: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开展有偿服务的经济合同。

5、对外合作办学类:凡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办学经济合同。

6、其他经济活动类: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经济合同。

上述各类合同应先由经济活动事项发起部门负责人同意,提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请分管该项业务的校领导审查。部分合同需提交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对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性、运作程序规范性以及相应资金保障的事项进行审查。

凡涉及对外投资、融资、合资、租赁、协作(含合作办学)等事项的经济合同还需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上述各类合同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由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如该项经济活动属于特殊事项或合同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提请校长审批。

(三)合同专用章及合同的保管

“天津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管理,对完成会签手续的对外经济合同盖章,并将“对外经济合同会签表”存档备查。

“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专用章”,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对对外经济合同盖章。

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原件存档保管,并将合同复印件及“会签表”复印件一并提供给财务处作为付款依据。

第六条  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合同生效后,经济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的履行,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严把质量验收关。

合同的解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学校对外经济合同必须以天津师范大学名义签署,校内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本部门、单位及个人的名义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经济责任由该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八条  校内其它印章均不能用于签署对外经济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合同涉及的经济事项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出现问题的;

(二)应当整体签订而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合同审查的;

(三)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合同签订审批程序,私自以学校名义签署,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未完全履行合同审批手续而加盖“天津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及“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专用章”的。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  凡应履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经济事项,应先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师大政发〔201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师大政发〔2016〕34号关于修订《天津师范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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