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2016年3月21日第20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过《天津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声誉,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增强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健全导师责权机制,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天津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
第三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研究生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各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四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相关指导教师,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二)近三年累计2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1年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三)近六年累计3次及以上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2年内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6年。
(四)自抽检评议结果公布之日起,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2年内全部由研究生院负责盲审。
(五)全校通报。所在学院按照本办法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指导教师相应处理。
(六)指导教师停止招生期满后,招生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涉及的相关学院和学科,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校领导将进行质量约谈,敦促学院和学科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二)学校将酌情减少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等资源配置。
(三)全校通报。学院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者处理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